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
1. (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注: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義烏、昆山、海淀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 (1)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4. 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
5.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你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19條的規定,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專利糾紛第一審法院具體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管轄權的法院》
一、中級法院:(52個)
北京:(1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上海:(1個)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1. 重慶:(1個)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2. 安徽:(1個)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6. 福建:(2個)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8. 廣東:(8個)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9. 廣西:(1個)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10. 貴州:(1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13. 河南:(1個)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14. 黑龍江:(1個)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15. 湖北:(2個)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
16. 湖南:(2個)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18. 江蘇:(11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19. 江西:(2個)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 遼寧:(2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1. 內蒙古:(1個)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24. 山東:(5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7. 四川:(1個)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8. 新疆:(2個)
兵團分院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農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
31. 浙江:(9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件基層法院:(7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通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條規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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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9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
三、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民事責任;發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改后專利法的規定確定民事責任。”
六、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假冒他人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其民事責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未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民事制裁,適用民事罰款數額可以參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確定。”
七、刪除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一款并修改為:“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八、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九、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十、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所稱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根據本決定,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全文內容
編輯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第三條
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
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維持駁回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或者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六條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七條
原告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方法發明專利權提起的侵權訴訟,參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實體審理中依法適用方法發明專利權不延及產品的規定。
第八條
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后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責令被告停止有關行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一并作出有關裁定。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
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保全期限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出質的專利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第十四條
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涉及權利沖突的,應當保護在先依法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
第十七條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第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民事責任;發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改后專利法的規定確定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其民事責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未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民事制裁,適用民事罰款數額可以參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第二十一條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二條
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第二十三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第二十四條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所稱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已經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侵權或者不侵權認定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十六條
以前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由于專利糾紛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各省、直轄市一般均指定專利糾紛一審管轄法院,下文向大家介紹專利糾紛案件一審管轄法院名單:
北京(1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上海(1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廣東(1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天津(2個):一中院、二中院
重慶(2個):一中院、五中院
福建(3個):福州中院、廈門中院、泉州中院
浙江(5個):杭州中院、溫州中院、金華中院、寧波中院、臺州中院
江蘇(7個):南京中院、蘇州中院、南通中院、鎮江中院、鹽城中院、無錫中院、常州中院
山東(6個):濟南中院、青島中院、煙臺中院、濰坊中院、淄博中院、東營中院
安徽(2):合肥中院、蕪湖中院
湖南(2個):長沙中院、株洲中院
四川(2個):成都中院、綿陽中院
江西(3個):南昌中院、景德鎮中院、宜春中院
遼寧(3個):沈陽中院、大連中院、葫蘆島中院
內蒙(2個):內蒙古呼和浩特中院、包頭中院
新疆(2個):烏魯木齊中院、新疆兵團法院
湖北:武漢中院
河北:石家莊中院
山西:太原中院
陜西:西安中院
河南:鄭州中院
吉林:長春中院
黑龍江:哈爾濱中院
廣西:南寧中院
海南:海口中院
貴州:貴陽中院
云南:昆明中院
西藏:拉薩中院
甘肅:蘭州中院
青海:西寧中院
寧夏:銀川中院
另有海淀、義烏、昆山法院有外觀、新型管轄權。
法律規定,北京、上海、深圳分別設有知識產權法院,相當于中級法院,專門審理知識產權問題。其他城市的知識產權問題,均在該地的直擊法院審理。
專利侵權糾紛應該由哪里管轄?
行政管轄: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以及請求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管轄。兩個以上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管轄。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指定管轄。法院管轄:1、依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依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也包括侵權結果的發生地。(1)原告僅起訴制造者的,侵權產品的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2)原告同時起訴制造者和銷售者的,制造地和銷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此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3)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的,原告向銷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制造者的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侵犯專利權的管轄法院包括哪些
專利案件的級別管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專利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
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
(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三)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四)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五)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地,是指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屬的經濟特區所在地的或者所屬的大連、青島、溫州、佛山、煙臺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七)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是指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法院的轄區,在中級法院轄區內產生了重大影響。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這是指最高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將某些案件確定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為專門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轄。我國已在廣州、廈門、上海、武漢等地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為中級法院。(2)專利糾紛案件。專利糾紛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專利行政案件,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另一類是專利民事案件,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專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關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關于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關于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專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以及大連、青島、各經濟特區的中級法院管轄。(3)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4)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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