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專利是指我國專利法規定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專利法書籍觀設計三種,其中發明專利是最主要的一種。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 的技術方案。”這種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的固體、液體、氣體之 類的物品。 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
國家級專利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專利是一樣的。所有的專利必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通過以后才會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可以換個角度理解,只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證書的,就可以說是獲取了國家專利認證。專利沒有國家級和地區級區別的。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指出“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人只有將這種技術方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并且通過一系列嚴格的審查,特別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明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
申請人還應按期辦理登記手續和繳納當年年費,這項發明專利申請才能正式成為一項具有專利多種屬性的發明專利。
擴展資料:
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分為:受理、初審、公布、實質審查和授權五個階段:
(1)、受理階段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后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專利局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且核實過文件清單后,發出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2)、初步審查階段
經受理后的專利申請按照規定繳納申請費的,自動進入初審階段。初審前發明專利申請首先要進行保密審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處理。
(3)、公布階段
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布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申請日起滿18個月才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4)、實質審查階段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以后,如果申請人已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已生效的,申請人進入實審程序。
(5)、授權階段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以及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審查員作出授權通知,申請進入授權登記準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發明專利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
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
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
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專利
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或地區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權僅在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管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約束力。
專利的類型
《專利法》規定: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1、發明專利
定義: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
發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但不能將其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的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保護期:我國自申請日起算,最長維持20年。
2、實用新型專利
定義: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
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
保護期:我國自申請日起算,最長維持10年。
3、外觀設計專利
定義: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明顯區別,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于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
由于此種差異,很多國家單獨立法保護外觀設計。
保護期:我國自申請日起算,最長維持10年。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在我國,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條件是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主管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能夠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大量制造,并且應用在工農業生產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時產生積極效果。
什么是專利
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專利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并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3.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是有效地保護發明創造,發明人把其發明申請專利,專利局依法將發明創造向社會公開,授予專利權,給予發明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獨占權,把發明創造作為一種財產權予以法律保護;二是可以鼓勵公民、法人搞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全民族的聰明才智,促進國家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三是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先進的科學技術盡快地轉化為生產力,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四是促進發明技術向全社會的公開與傳播,避免對相同技術的重復研究開發,有利于促進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禁止權。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這種權利被稱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即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知識產權主要特點如下: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
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
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
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專利
答:知識產權通常是指人們通過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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