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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

首頁 > 知識產權2023-04-16 23:52:32

婚姻法24條是惡法。高人一等?

婚姻法24條是惡法。高人一等
婚姻法第24條是關于遺產繼承的,這跟你說的應該沒有關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第24條是關于探望權的,跟你說的也應該沒關系。司法解釋三壓根就沒有第24條。
所以你說的應該是司法解釋二,也就是大部分人認為不合理的一方所借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條。這條沒有問題,未來也不可能刪除。因為婚姻法的原則,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或所欠債務,一般都認定為夫妻共有。你光看到一方欠債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了,你怎么不看夫妻一方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覺得這條合理么?如果你認為夫妻一方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合理,那么夫妻一方欠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是合理的。
最后勸你一句,有時間多看看法律書籍,別整天看什么公眾號,那些公眾號為了博取眼球什么話都敢說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 【繼承遺產】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

債權人 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 債務 主張權利的,應當按 夫妻共同債務 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為 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于《 婚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新婚姻法二十四條 債務條款的解讀有哪些

法律分析: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婚姻法24條的法律內容及補充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補充:(一)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法同時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二十四條(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條)

手里剛好有個案子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也算是對相關規定的一個小梳理。

婚姻法二十四條的說法其實并不準確,準確來說,指的是:

如果在看到我這一篇文章以前,你都還不知道什么是婚姻法24條,那么我要祝賀你,你無疑是幸運的。就在剛剛,我用“婚姻法24條”作為關鍵詞,在qq查找群功能中檢索, 無數維權群 進入視線,可見有多少人曾經或正在被這一條規定“坑”。

來具體講講。

首先看,夫妻債務的一般規定:

意思很清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這個規定看起來很美,也很公平,但聰明的你一定會問,哪些支出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由債權人還是債務人來舉證證明呢,容我在后面講解。

婚姻法24條隆重出場:

假如你是債主,我向你借100萬元,借條只有我簽字,之后我還不上錢,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那么你可以向我本人以及我的配偶主張債權。

來看看有哪些例外的情形:

首先,“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要我說, 等于沒說 。從證據的角度,除非借條上明確寫了,該筆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與配偶無關,才能達到證明的“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程度,如果真的是這樣,債權人又怎么會想要配偶主張債權呢,這腦袋怕是有包吧?

再來看,上圖中的“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意思就是,如果夫妻之間約定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且債權人明知,那么該筆債務不能向配偶主張。我來告訴你吧, 這個規定更扯 。捫心自問,婚姻家事的經驗我并不豐富,關于離婚的咨詢不少,收費寫離婚協議的次數有過6次,但真的一次都沒寫過財產所有制,僅是明確婚前財產的不算,相信大家的身邊也絕少有人如此約定,可能這么執行的人有,但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可以明確規定了,應該采取書面形式約定,沒有落在書面的,即視為未作約定。另外還有一個必要的條件,這個約定還需要被債權人知道,難道有人會在家里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怕是也得在借條上明確吧,如此又回到前面的矛盾,有了這個約定,哪還有那么多關于是否由配偶一方承擔連帶責任的矛盾啊。

還有一條,配偶一方能夠舉證證明所借款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你是否想過, 邏輯上就不成立啊 ,假如你是那個對債務一無所知的小可憐,你能證明哪些錢你花了,花在了什么地方,但你沒花過錢的,還要你來負舉證責任,來證明錢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等于是證明一個“無”的狀態,即便有一些證據,這又怎么可能是充分的舉證呢,真正舉債的配偶還不一定“幫你說話”,真是孤立無援啊。實踐中,確有部分法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認為債務人配偶舉證充分,從而認定非共同債務,但這樣的機會,打著燈籠也找不著??!

最后,還有關于債務本身違法,比如賭債,但畢竟發生的幾率小,也難以舉證,賭博還是挺隱蔽的。聯想起各種“套路貸”,債主們還是挺“精”的。

看到這里,可能有的朋友有點暈,說好的債權人要賬要的好好的,按照24條的規定,很容易追債啊,畢竟配偶一方很容易被追加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啊,嗯,不錯,皆大歡喜,祝看到我這篇文章的 朋友們都是債主 。

可現實是,假如我是債務人呢,我和我媳婦兒感情不好,她想和我離婚,我為了達到不讓她輕易離開我的目的,我有沒有可能虛構債務,即便離婚成功,也讓配偶因婚姻法24條在離婚后背上巨額債務,從而達到我限制她離婚的 變態目的 。就問你,細思極恐不?

各種婚姻法24條維權群里的朋友們,多為女性,普遍的經歷都是如此,大部分是因為另一方 賭博、吸毒 欠下巨額債務,但被債主追加了共同被執行人,少部分是被自己曾經的配偶坑。可悲,可嘆。

無數法律人,為促進對婚姻法24條的修改奔走。前輩的觀點主要在于,舉證責任的不合理分配,“被負債的一方”極度弱勢,明明是婚姻法,結果卻顯著保障的是第三人的權益,是“離婚法”就算了,根本就成了 “追債法” 。

當然反對的觀點也一直都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看起來也是很有道理:當前國情下,很少有人有意識在借條里讓債務人把配偶的名字一起寫上,如此,一旦還不起錢了,是不是就能通過法院調解或者協議離婚的方式,將全部的資產轉移給配偶了,“ 假離婚,真逃債 ”,債權人的利益無從得到保護,不利于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balabala~

反對上面觀點的聲音更有道理。債權人相比債務人的配偶 更容易取得關鍵證據 ,也就是說,假如我是債權人,我更有資格和能力,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在借條上簽字以證明是共同債務,也方便我后期保護自己權利。至于通過離婚協議轉移財產,合同法里也規定 債權人撤銷權 的制度予以救濟,我手里的案件更好就涉及這一點,對于撤銷權的起訴狀如果列被告第三人,需要滿足什么樣的條件才可以行使,尤其是除斥期間的起算時間,能否支持律師費,今后還會有交流的機會。

時間來到2018年1月18日,一個振奮人心的消息到來了。

紅色方框里的是重點。上一張網圖,清楚明了。

意思就是,這個司法解釋施行后,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筆債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無法舉證的,承擔不利責任。當然了,實踐中,是否超出日常生活,更多是 結合具體金額 ,畢竟通常證據有限,(債權人到哪里去打聽夫妻小兩口的花銷去),結合當地的一般生活水準,如果金額比較低,即便沒有任何證據,也有被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可能性。

看到這里,朋友們可能終于能夠松了一口氣,法律還是開明的嘛!

其實,從我的角度看, 法律的規定無所謂好壞 ,僅僅是過去 傾向于保護債權人 ,今后更傾向于保護債務人的配偶,君不見,真的有債務人主動自認債務是非法債務,與配偶無關,債務也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能這是事實,但也有可能這是債務人急不可耐轉移財產的嘴臉,至少在過去,法官可以一刀切的認定為共同債務,也不可謂不快。

可能還有朋友要問了,這個司法解釋出臺的前后,差距這么大,法院怎么判呀?不巧的是,我手里的這個案件,就是同一個債務人,司法解釋出臺前出的判決認定了共同債務,司法解釋出臺后下的我手里的這份判決, 沒能認定共同債務,我作為二審代理人,到哪里說理去?嗯,你可能會問,一樣的情形, 同案怎么不同判呢 ?問的好,我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文法,非判例法,同案同判是理想,同案不同判也沒毛??!

原則上,民法領域講究“法不溯及既往”,但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最高院民一庭負責人答記者問中有一段回答提到過,“對于《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 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但我還是要潑個涼水,目前我還沒到過因此裁定再審然后改判的判決,有朋友見到記得發給我學習下。更多時候,限于法官工作繁忙,辦案終身負責制下限制更多主觀能動性的發揮,是否是共同債務,一刀切的時候多,但不得不說,我認為, 新的司法解釋,越發合理了 。

最后的最后,我得給各位提個醒,過去規定下,喊冤的債務人的配偶不少,但今后, 不懂法而叫屈的債權人也一定少不了 ,希望你不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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