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書轉賣,轉讓的是書的物權,沒有侵犯書作者的著作權。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產。著作權是與作品相關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實物的書,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內容的表現載體。二手書本身你的購買行為是買的這個二手書的物權,而不是著作權,著作權人的權益在一手書出版發行的時候已經都得到體現。比如你去偷一本一手書,你偷用的是物權,不是著作權。Copyright 僅僅限制拷貝和再分發。軟件的使用權轉讓(包括電子書),只要不同時造成多個拷貝,也是符合 copyright 法律要求的。但是軟件還有最終用戶協議 EULA 作為附加限制。屬于著作權窮竭的情形,不侵犯著作權。在作品投入市場以后,作者就不再對作品的再次轉讓享有權利。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出現的。知識產權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后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后,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發布《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作品和作品的載體(書籍)是兩碼事。買賣二手書當然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權。合法出版的書籍,是著作權人行使發行權的結果,每一本的定價中都包含了著作權使用費。二次轉讓合法出版的書籍只是在轉讓書本本身,不再包含著作權的使用費。至于你說的電子書,因為在信息化時代,作品可以很容易脫離作品的載體通過拷貝復制或網絡傳播,因此網絡信息傳播權是著作權的一部分,不得隨意傳播。一本圖書經過作者、出版商、發行商三個渠道的流通,最后到消費者的手中。對于著作權權利人來說,著作權權利已經用盡。但對于消費者即讀者來說,同時即獲得了這本書的物權。消費者自然對于自己占有的標的物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因此,是否有償出讓或者出借本書的物權,是自己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存在侵犯著作權的可能。
有版權是可以的,沒有版權是違法的。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分別加以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即這三項權利永久受法律保護。
作者的發表權由于與作者行使著作財產權密切聯系,著作權法作了另行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準入制度:
國內首個針對電子書產業的規范指導性意見出爐。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昨2010年10月10日日在其官網發布了《新聞出版總署關于發展電子書產業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全文共20條,提出建立電子書行業準入制度,對從事電子書相關業務的企業實施分類審批和管理。
根據《意見》,電子書產業鏈應由內容原創、編輯加工、數字轉換、芯片植入、平臺投送、設備生產、市場銷售和進出口貿易等環節構成。對從事電子書內容原創、編輯出版和電子書內容資源投送平臺運營業務的企業,作為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和互聯網出版單位進行審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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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領域(英語:Public Domain)是人類的一部分作品與一部分知識的總匯,可以包括文章、藝術品、音樂、科學、發明等等。對于領域內的知識財產,任何個人或團體都不具所有權益(所有權益通常由版權或專利體現)。這些知識發明屬于公有文化遺產,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們(此處不考慮有關安全、出口等的法律)。創立版權制度的初衷是借由給予創作者一段時期的專有權利作為(經濟)刺激以鼓勵作者從事創作。當專有權利期間屆止,作品便進入公有領域。公有領域的作品由于沒有專屬權利人,因此公眾有權自由使用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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