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是區政府對區屬單位的簡稱,是負責全區組織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區委工作機構。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所在地區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等各方面實行全面領導的機構。
區委就是區黨委,是一種黨組織,主要負責管理黨設立的各機構,比如組織部、宣傳部、區委督查室。
擴展資料:
縣委常委會議參會人員必須是縣委常委,一般包括縣委書記、縣長、縣委副書記、人大主任、政協主席、紀委書記、組織部長、政法委書記、常務副縣長等人員(注:都是縣委常委),人數較少。
但有時因為工作需要,非常委的副縣級干部、鄉鎮主要領導、部門縣直部門主要領導等人員需要參加會議,這種的會議就是縣委常委(擴大)會議。
法律分析:1、定義不同:常務委員或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簡稱常委, 在我國的各級代表機構都設有常委,用來處理日常事物。而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會里面的成員稱為委員。2、包含關系不同:員與常委都是由各級委員會選舉產牲的, 是委員組織機構的組成部分。委員里面包含常委和其它委員,常委屬于委員當中的一部分。3、職責不同:常委是從委員會的全體委員中選出的此較優秀的成員來擔任的,常委在代表大會的閉會期間,擔任該組織的日常決策任務。而委員會中的一員,舊指被指派擔任特定工作的人。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四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認真踐行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結合本地區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增強黨的地方委員會領導集體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六)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職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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