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網上的圖片不一定算侵權。如果用網上圖片僅為個人學習,欣賞使用的,一般不算侵犯版權。但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文字作品;或者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是侵權。
法律客觀:如果是出于營利目的,那么轉載別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報酬的,負責便屬于違法侵權。如果對方追究你的責任,你就要進行經濟賠償。當然,如果你僅僅是個人所用或者學習,一般的轉載都是合法的。侵權的形式有很多種,主要是以下八種,你可以詳細看看:1、網頁網站侵權互聯網發展史上的一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化傳輸成為可能。那么,萬維網的網頁(網站)是否受產權保護呢?對于一個網頁來說,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如果抄襲他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而受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而抄襲導致被抄襲者的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即可。抄襲網頁還可能被控為不正當競爭。如果抄襲者與被抄襲者構成同業競爭,抄襲又導致兩個網站相混淆,由此誤導公眾或消費者,抄襲者的行為就構成不正當競爭。2、網絡上載和下載侵權將非數字化的作品轉化為數字化的形式,一般認為并沒有產生新作品,而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在網絡上使用作品的數字化權應運而生。而網絡上載和下載侵權指的正是侵犯數字化權。據此,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后上載到虛擬的網絡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后“上載”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網絡上載相對應,將網絡上創作的作品下載,并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于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極易構成侵權。因為網絡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下載并出版發行,就侵權了。有必要指出,無論上載還是下載,都要求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3、網絡轉載侵權世界范圍內認可數字化權屬于作者是原則。報刊,出版社無權擅自在數字化媒體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發表的單個作品。因此,那些僅享有印刷出版專有權的出版社并不能染指電子圖書的出版。網絡媒體根據其“專有出版權”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關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不過,在我國有個例外,即報刊轉載的“強制許可”:已在報刊上登載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社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絡上進行轉載,但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4、P2P下載侵權P2P可以說是繼萬維網之后互聯網的最偉大的革命,今天幾乎每個網民都在用此種方式,自由從網上下載數字音樂和電影。而據統計,通過P2P系統交換的作品絕大多數都是盜版,難怪它引起了不少國家,特別是美國的企業、政府和版權組織的極度恐慌。它到底是如何侵權的呢?使用P2P下載文件時,實際侵權人是用戶。用戶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上載或下載作品的行為,不屬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各國法律一般規定,如果P2P服務者明知用戶侵權仍然提供服務,或者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則要承擔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或幫助)侵權責任。如此一來,P2P服務提供者往往成為成千上萬的侵權用戶的替罪羊,因為追究單個的網絡用戶既不合算,也沒有治本。不過,上述原則也確立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制度。即自動提供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服務,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服務者,并沒有義務審查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權,而僅承擔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后移出相關內容的義務。這就為Google、百度這樣的搜索引擎營造了生存之機,因為它們并無義務審查所提供的內容是否侵權。5、網絡鏈接侵權隨著網絡鏈接價值的日益凸現,相關侵權事件也接踵而來。不過,一般認為普通鏈接提供的是鏈接通道服務,設鏈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務器只存儲了包含鏈接對象網址的超文本標記語言指令組成的文檔,既沒有復制也未傳播被鏈接的內容,因此并不侵權。網絡鏈接侵權一般指間接(幫助)侵權,即提供鏈接通道的服務者在知道鏈接指向的是侵權作品時,有義務及時停止鏈接通道服務以“抑制侵權”。否則構成幫助侵權。這一點我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得很清楚:“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只有在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才和該網絡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6、域名搶注侵權最典型的體現在馳名商標的搶注上。一般指行為人出于從他人商標中牟利的目的,惡意注冊并出賣域名。基本特征表現為: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搶先注冊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以牟利。也有的是為了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的聲譽,誤導公眾。這都是惡意搶注域名的不正當行為。7、網絡游戲侵權隨著網絡游戲產業成為互聯網經濟的亮點,網絡游戲侵權事件越來越頻繁了。侵權者一般通過盜取網絡游戲源代碼,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以“私服”、“外掛”等方式從事互聯網游戲的侵權盜版活動。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設服務器,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絡游戲。8、網絡隱私侵權司法實踐中網絡隱私侵權慣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網站對個人信息的侵權,通常表現在監視、記錄、制作、出售顧客的隱私資料,甚至與第三方共享,構成對隱私的侵犯;第二,對數據的搜集方法、范圍、獲取信息的途徑、網站保障數據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權限不加說明,或者沒有自己的網站隱私政策;第三,電子郵件、網絡廣告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比如用戶資料大量泄露給廣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郵件,利用技術措施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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