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侵權行為分為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和假冒專利的行為。發明和實用新型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都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對于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得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而外觀設計則為不得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假冒專利的行為有在未被授予專利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識,售賣該類產品,偽造專利證書,生產足以混淆公眾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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