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間的少年》屬于重新創作作品嗎?
天河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說《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2015年12月16日,案外人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委托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聯合出版公司郵寄《律師函》,稱《此間的少年》侵犯了查良鏞及明河社的合法權利,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要求停止侵權。
天河法院經比對,發現《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稱與金庸上述“四書”中人物相同的有65個,包括郭靖、黃蓉、令狐沖、東方不敗、喬峰、段譽等等。
從整體上看,雖然《此間的少年》使用了查良鏞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征、簡單人物關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上述內容屬于小說類文字作品中的慣常表達。
《此間的少年》并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基本沒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體情節,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故事的開端、發展、高潮、結局等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且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
在此情況下,《此間的少年》與金庸的作品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此間的少年》是楊治重新創作的文字作品,并未侵害查良鏞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來源: 南方都市報(深圳)
江南因為什么侵權金庸
原告金庸認為,楊治未經其許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獨創性元素創作小說《此間的少年》并出版發行,嚴重侵害了他的著作權。嚴重妨礙了原告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有關金庸告江南侵權的作文
有關金庸告江南侵權的作文不懂法律,拋磚引玉咯。
金老爺子的控訴,無疑合理合法。網上一些言論根本站不住腳。金老一來控訴的是侵權,而非抄襲,沒在江南創業之初控告,已算是留情,二來也不差錢。單說這么多年,政治、文化、報社和經濟類影響,諸如馬云爹等等效來的財富,你當都是假的么?
而最重要的一點,金老的人品怎樣不論,但無論如何,他都是個愛惜羽毛,想要流芳后世的人。
五百萬說少不少,金老為維權自己就花了二十萬,也能說明態度。對比江南的收益,也不算多。倒很有殺一儆百,敲打后生的意思。
人背負了影響力,就該做出相應的事。為此,金老不惜在新修版寫了很多別的,傳遞三觀,以求表率。無數同人文、游戲現在都支付著版權,《此間的少年》例外了,損害的不只是個人,也是規則。
ps1:
另說說江南和金老的文字。
金老倡導作家的原創性。 @林二說《此間》不止借鑒了人物,更重要的是,借鑒了“故事已完,天涯猶在”的氣氛,這點倒還不完全對。
江南小說不止一次有金庸的影子。在《龍三》,就有段以后世界很大,會遇見魔女、公主,但還是懷念最初的小紅馬,和武功平平的俠女的感慨,多半有《射雕》、《笑傲》的影子。《龍四》里更徑直說,社會是這樣,小龍女黃蓉等女俠總會不再年輕,不再灑脫,灑脫的都是年輕的俠女。這些還有很多,都是江南作為金書的讀者,在情感上的闡發。
這些和江南愛寫的少年的孤獨和歲月一脈相承。因此說來,“故事已完,天涯猶在”的氛圍,倒也有原創的成分在。
但江南的原創性還是不夠,除去金庸元素,《此間》實在少了很多色彩。他長在婉轉細膩的描寫。寫的情感的面也太窄。
但不太好聽的話,江南的女主形象,多是一個靈動的小魔女(黃蓉),和犧牲奉獻的落寞(穆念慈)——此間開始,逐鹿、九州、龍族莫不如是。而江南極愛寫的數睫毛(書里、微博上),甚至是路明非數師兄的睫毛……怕也有些影子吧。
金老倡導作家不重復自己,并徹徹底底地做到了,而江南……
所以江南還差得遠啦。更別提商業化和文學追求的一統上,金老更是業內前輩。
看到有人說江南榜首,金庸借此怎樣……也是懷疑自己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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