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謠言的法律責任
散播謠言者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尤其是在當今發達的信息時代,以網絡為平臺的新傳播媒介上,發表言論同現實生活中承擔法律責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網絡上散布謠言輕則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個體權利,重則危害社會管理秩序。
最近我聽到一個消息,一個帖子稱“吃隔夜飯得癌癥的幾率會大幅度提高”,這一問題在人群眾引起了很大的反響。有人信,有人不信,有人質疑,有人恐慌,有人泰爾處之。
那么這是一則謠言嗎?我們現在就來分析一下,什么是謠言?
例如:有的對個別事件進行無限放大,歪曲事實來制造謠言;例如:有的竟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來制造謠言。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有的甚至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到社會穩定。
謠言的本質是什么?謠言的本質就是無中生有。謠言分很多種,有政治謠言,有商業謠言,也有社會謠言等等,但不論是哪種謠言,都是背離事實的傳播,其制造者或多或少都帶有一定的目的,這種目的在更多時候并非是正義的。
所以說:散播謠言或承擔以下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最典型的是名譽侵權,它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產生了名譽上的消極影響所構成的一種違背人權的行為。
名譽侵權的責任認定是這樣的: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損害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侵權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這侵權四要件來認定。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名譽侵權認定。這里突出既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也致他人名譽受損兩個要件,兩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最著名的一起名譽侵權案例是:謝晉名譽侵權案,在此案中法院認為:謝晉是德藝雙馨的電影導演,某些人利用謝晉剛過世,正處于新聞報道追蹤的時機,利用互聯網實施了侵權行為,使謝晉的名譽在更大范圍內遭到不法侵害。造謠者的主觀過錯十分嚴重,所采用的侵權手段十分惡劣。法院判決,立即停止名譽侵害行為,在網站和報紙等報刊醒目位置刊登公開道歉聲明;賠償謝晉家屬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舉例:最近,由于“地震謠言”,導致山西晉中、太原、呂梁、長治、陽泉等地部分群眾走出家門、涌上街頭躲避地震,該謠言嚴重擾亂人心,和當地的生活生產秩序。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立即對謠言來源展開調查。在2月25日,對5名散布“地震謠言”者行政拘留的處罰。
近期,有個別網民在互聯網上特別是微博中編造、傳播所謂“軍車進京、北京出事”等謠言,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北京市公安機關迅速展開調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網上編造謠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對在網上傳播相關謠言的其他人員進行了教育訓誡。相關人員對編造、傳播謠言的行為供認不諱,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過,并作出檢討。
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罪名:
誹謗罪:故意捏造某種事實并加以散布,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征有:
(1)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具有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的目的。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捏造某種事實,并加以散布 ,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果散布的事實屬實,即使對他人來說是丑惡的,也不構成本罪。誹謗他人的方式,可用語言,也可用文字。
可以看出: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網絡雖然是一個虛擬世界,但在這個虛擬世界內散布謠言觸犯了法律,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一方面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但也給一些人在網絡上散布謠言提供了渠道。由于網絡傳播范圍的廣泛性,網絡謠言更應當進行治理。
近年來,以互聯網為載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日益增多。在一段時期,網絡謠言的問題比較突出。此類行為在行為主體、行為特征、侵害對象等方面還具有特殊性。如行為主體既涉及惡意造謠者,還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跟帖、轉發。
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中也明確了,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或侮辱誹謗他人的信息。
如何有效地懲治和預防網絡謠言違法犯罪活動?
一、“網絡上的言論自由不能沒有邊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對現實生活和社會形成危害。一個公民在享受網絡上自由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自覺維護網絡秩序。”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斌說,打擊處理網絡謠言一方面要強調他律,另一方面要求網民言行自律,提高網民和網絡運營者的法律意識和文明素質。
二、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基礎上,對于一些社會危害性很大、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制造網絡謠言行為,有必要納入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
三、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讓網民意識到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同時也要加強管理,落實網絡實名制,使公民意識到在網絡上發表的言論如果不當,同樣會受到追究,也能夠對其進行追究,從而增強公民言論的責任意識。互聯網經營者也要加強自身的責任意識,發現不實言論應當不予發布或及時刪除。同時,政府部門也應當加強對互聯網的監管,既加強對網民的教育及監管,也要加強對互聯網企業的監管,對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謠言,我們應該怎么做?
謠言捕風捉影、似是而非,帶有很強的迷惑性。但謠言之所以成為謠言,就是因為它缺乏事實根據。因此,事實與真相是謠言的天敵,只有用事實才能打敗謠言。而這需要包括政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共同努力。對于普通市民來講應當保持理性,不輕信謠言,尤其是喜歡在“聊天室”或“BBS”中與他人交流和發布消息的市民更應當謹慎。媒體也應當保持理性,不得發布或轉載未經核實的消息,不隱瞞公眾基于知情權所應當知曉的信息
對政府以及其他權威機構而言,在發生謠言時,需要在第一時間對外發布信息,用盡可能詳實、清晰的事實證據闡釋事件的來龍去脈,澄清迷惑,取信于民。信息的公開、透明、及時,是應對包括網絡謠言在內的一切公共事件的基本原則。因此,政府及其他權威機構應盡快熟悉和掌握網絡工具,熟悉其運作規律。
對公民個人而言,則需要增強社會責任感,在發言之前,應首先考慮自己的發言是否有確鑿根據,是否會給他人和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不捏造事實,不傳播缺乏事實根據的流言蜚語,是每一個有責任感的守法公民的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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