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Balance和新百倫的區別:
NewBalance為美國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
紐巴倫為廣州市荔灣區利多鞋業
新百倫為一個名為周樂倫的自然人持有
2000年7月,“紐巴倫”商標轉讓給多利多鞋業。
2003年4月,美國New Balance公司獲得核準,在第25類“鞋”上注冊“NEWBALANCE"商標。
2004年4月,”百倫“商標原所有人將其經核準裝讓給周樂倫。
2004年6月,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
2006年12月,NewBalance授權銷售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新百倫公司”)成立。
2007年11月,New Balance授權新百倫公司在中國使用上述商標。
2008年1月,周樂倫的“新百倫”商標獲準注冊。他授權的企業也生產“新百倫”商標的男鞋產品,并在商場銷售。
追其溯源:
通常樣品牌進入中國后,我們消費者都會給他起一個中文的諧音譯名,比如NIKE耐克ADIDAS阿迪達斯之類的,畢竟早些年英文的普及率不高,起個中文名字比較順口。
問題也就在這里,“NEW BALANCE”的中文諧音剛好對應了“紐巴侖”以及“新百倫”。
1998年8月,潮安縣東鳳東一多利多鞋類制作廠向商標局提出了鞋商品上的“紐巴侖”商標注冊申請,于1999年10月獲準注冊。
2000年7月,轉讓給廣州荔灣區多利多鞋業(以下稱多利多鞋業)。隨后,多利多鞋業這側了多個“紐巴倫”商標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務上。
新平衡在得知“紐巴侖”之后,對多利多鞋業在第25類服裝、鞋地等商品上的"NBL"、”NEW BALUNUS"、“紐巴侖”、“紐巴倫”等商標。
提出異議以及無效宣告申請,也得到商標審委會的支持,比如利多利在2004申請的第3891464號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異議復審中就裁定不予注冊。
于是乎,他們倆開始了長久的相愛相殺商標異議案,該案從一審達到二審,當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決:
本案中,被異議上白哦的中文“紐巴倫”及其對應的漢語拼音作為其呼叫是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新平衡公司商標)雖為英文商標,但該英文“NEW BALANCE”對應的中文讀音與“紐巴倫”基本無差別。且新平衡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引證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因此,當二者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時,可能使相關公眾對其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為系同一商品提供者提供的系列商標。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擴展資料:
品牌侵權
NEWBALANCE“后發制人”遭廣州企業老板索賠
涉案NEW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國創立,是國外知名的運動鞋品牌。
根據被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的答辯意見以及涉案品牌的官網宣傳,該品牌是全美排名第二的鞋業公司,并逐步成為國際化運動品牌。
2006年,上海新百倫公司成立,主要負責在
國內銷售NEW BALANCE運動鞋系列產品,并很快便占領了很大的跑鞋市場份額。在此過程中,為了適應中國市場文化,該公司選擇了使用“新百倫”的中文名進行宣傳和營銷,在其宣傳產品的廣告中使用“新百倫New Balance”標識。
然而,正當“新百倫”知名度越來越高之時,廣州的周某倫先生卻以侵權為由,將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及其在廣州的一家經銷商告上法庭。在周某倫口中,“新百倫”是法律意義上的“冒牌貨”。
原來,周某倫主張,“新百倫”商標早已在我國注冊,事情可追溯至1996年,彼時,周某倫的家人首先注冊了“百倫”商標。
具體情況是,第865609號“百倫”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獲準注冊,該商標于2004年4月經核準轉讓給周某倫。
后來,周又注冊了一系列“聯合商標”,即第4100879號“新百倫”注冊商標也同樣核定使用在第25類商品上,周某倫于2008年1月獲準注冊該商標。
同時,周某倫還設立了企業,生產以“百倫”、“新百倫”為商標的男鞋產品,并在大型商場設有銷售專柜。
原告訴稱,被告公司在“天貓”、“京東商城”等網站都開設了“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和“新百倫童鞋旗艦店”。
由于被告把“新百倫”作為商標標識使用,在網店中也以“新百倫New Balance”來標識產品,在專賣店所出具的購物小票中標識“感謝您購買新百倫產品”,導致大量消費者和經營者誤認為“新百倫”商標就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產品的中文商標。
原告據此認為,被告的行為割裂了作為商標權人的原告和“新百倫”注冊商標之間的特定聯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倫”、“新百倫”商標價值的空間,構成商標侵權。
據原告統計,自2011年7月至起訴時,新百倫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總金額已經超過10億元,獲得巨大。原告起訴要求被告New Balance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且還要賠償損失9800萬元及支付維權的合理費用。
對此,被告New Balance公司答辯稱,“新百倫”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稱,而沒有將“新百倫”作為企業字號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屬于善意使用。
并主張其使用“新百倫”銷售商品時間遠遠早于原告使用“新百倫”商標銷售商品的時間,且其使用方式沒有使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產生任何混淆,沒有構成侵權。
明知不當執意為之 法院一審認定本案屬“惡意使用”
廣州中院審查認為,原告“百倫”商標早已于1996年獲得注冊,可以很容易通過公開渠道查知這一信息。不僅如此,被告的關聯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標局駁回原告對“新百倫”商標的注冊申請,但是沒有被采納。
這說明被告New Balance公司是明知“百倫”及“新百倫”商標的注冊情況,但其仍選擇使用“新百倫”來標識及宣傳其產品。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在明知原告獲得“新百倫”
商標注冊后,被告仍繼續在銷售及宣傳中廣泛地使用“新百倫”標識,因此不能認定被告對“新百倫”字樣的使用屬于善意的使用。被告主張對“新百倫”享有在先權利的意見無法成立。
被告還主張“新百倫”是其產品名稱的NEW BALANCE翻譯,但NEW BALANCE的中文意譯為“新平衡”,且被告New Balance公司亦稱其關聯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
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也稱其產品之前名稱為“紐巴倫”,所以被告New Balance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倫”是其產品名稱NEW BALANCE的翻譯為由主張其未侵犯原告“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權的意見不能成立。
從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財務證據來看,被告New Balance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經營獲利高達約1.958億元,且從其使用“新百倫”標識的方式和范圍來看,被告通過其侵權行為獲利巨大,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被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將“新百倫”用于標識及宣傳其商品的行為;賠償原告人民幣9800萬元。
在“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首頁及其在“天貓商城”開設的“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等。
此案一審判決作出后,New Balance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訴。
2016年6月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新百倫”商標糾紛案作出判決,美國知名鞋類企業New Balance公司敗訴,被判令賠償中國公民周樂倫經濟損失500萬元,并在其開設的“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New 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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