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說《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2015年12月16日,案外人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委托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聯合出版公司郵寄《律師函》,稱《此間的少年》侵犯了查良鏞及明河社的合法權利,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要求停止侵權。
天河法院經比對,發現《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稱與金庸上述“四書”中人物相同的有65個,包括郭靖、黃蓉、令狐沖、東方不敗、喬峰、段譽等等。
從整體上看,雖然《此間的少年》使用了查良鏞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征、簡單人物關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上述內容屬于小說類文字作品中的慣常表達。
《此間的少年》并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基本沒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體情節,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故事的開端、發展、高潮、結局等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且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
在此情況下,《此間的少年》與金庸的作品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此間的少年》是楊治重新創作的文字作品,并未侵害查良鏞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來源: 南方都市報(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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