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域名不算侵權。 所謂搶注,簡單地劃分,有兩種意義上的搶注: 1、一個從未被注冊過的域名的搶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冊者預見到該域名潛在的價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該域名注冊下來。此范圍內包含一些對知名品牌,知名團體或個人的名稱、 知識產權 等。 2、對一個曾經被注冊過的域名的搶注一個被注冊過的域名,如果未能夠在有效期結束前及時續費,則會在一段時間后被刪除。在被刪除后的第一時間內,搶先注冊到該域名的行為,視作另一種搶注。
法律客觀:《 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將未 注冊商標 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1.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2.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相近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3.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4.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5.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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