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標之爭 蘋果犯了什么錯
不是。實際上并不是深圳唯冠公司“搶注”了蘋果公司的iPad,而是唯冠公司先擁有這個商標,蘋果公司后啟用這個商標,無論在中國境內還是在國際上都是如此。因此不能說是深圳唯冠公司“敲詐”蘋果公司,正如網友鐘揚所言,只能說是“唯冠被一個金蘋果砸在腦門上了”。 2)喬布斯也并非滴水不漏? 至少在本次iPad商標爭奪案中,蘋果公司存在極大過失。首先當他們和臺灣唯冠簽訂商標轉讓合同的時候,并沒能夠完全確認該合同包括iPad在中國大陸的商標;其次,在蘋果公司向中國商標局申請大陸iPad商標被駁回之后,依然在中國市場銷售iPad系列產品,而不是先解決商標問題。 3)蘋果公司買東西找錯人? 即使蘋果子公司英國IP公司和臺灣唯冠簽訂商標轉讓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指明包括iPad中國大陸地區商標,那么,也只能說臺灣唯冠公司存在欺詐或故意隱瞞、誤導行為。因為臺灣唯冠和深圳唯冠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兩者間也已經沒有股權聯系),而iPad大陸商標權在深圳唯冠手中。這點可以給國際公司的啟示,是要做買賣的話,得找對主人了。 4)深圳唯冠百億索賠是否離譜? 深圳唯冠之前上訴要求蘋果賠償100億元人民幣,后來其8家債券銀行提出要賠償5000萬美元,有沒有法律依據?可能有,從蘋果iPad在華市場的巨大銷售量來看,可能是有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從理論上說,只要蘋果iPad在大陸地區銷售額有34億元左右,即可能面臨高達100億元的罰單。 5)蘋果可能被罰上百億嗎? 不可能!因為處以數億甚至更高的罰款是違反行政法“過罰相當”原則的,也沒有先例。“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所科罰種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既不輕過重罰,也不重過輕罰,避免畸輕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況。而在蘋果iPad商標案中,iPad商標之所以價值連城,主要是蘋果公司努力開發產品和經營市場的結果,而其使用iPad商標亦非故意侵權,而是在誤解合同內容的情況下造成的,所以即使二審敗訴,處罰金額應該也不會太高。 6)蘋果會放棄使用iPad商標嗎? 既然可預期處罰金額不會太高,那基本可以判斷,蘋果公司不會在中國大陸放棄使用iPad商標。因為蘋果公司若另換商標將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而iPad商標繼續留在唯冠公司手中也沒有太大的商業價值,因此兩者最后達成和解的空間可以說還是很大的。目前兩者尚在法庭上展開交鋒,只是雙方在討價還價中的一個手段。 7)如何賺蘋果的錢? 如果說只要別人注冊商標在先,而蘋果使用商標在后,那蘋果就必須得在事后出資購買商標,或者做出補償。那么,我們是不是可以說,只要自己搶先注冊商標,比如iCar、iBook、iTV、iCloud等等,只要蘋果沒注冊的,我們都先注冊下來,以待他日獲利?從法理上講是可以的。但想要這樣討巧地賺錢,就相當于等天上掉餡餅。因為真正有價值的商標實際上早就被別人搶注了,如剛才提到的幾個,實際上就已經被蘋果注冊了。而如果你要撒大網的話,一個商標幾千塊的注冊費,成本也是不低的。
唯冠和蘋果事件
唯冠和蘋果的事件怎么回事?我一直沒看懂。求人說的通俗一點。謝謝 據唯冠科技提供證據顯示,唯冠科技早在2000年就已經注冊了“IPAD”的商標權,而根據中國法律規定蘋果公司將無法再使用“IPAD”此商標。 深圳唯冠科技和蘋果之間關于“iPad”商標權的訴送已經有了結果,法院一審判決“蘋果iPad”商標侵權,在最近中國各地工商部門也接到了“唯冠科技的”律師函,他們也將對管轄區域的蘋果銷售店進行查處。 工商部門提示,銷售商標侵權的“蘋果iPad”產品將會沒收所有產品并處以五倍以下的罰款。 眾所周知,對于現在的“iPad 2”已經基本沒有水貨之說,而且水貨貨源相當不穩定,此時各地工商局查處iPad 2并禁止銷售無疑會立即提高相關產品的售價,而且經銷商也會在此時大量囤貨,隨之而來的則是循環效應。
據介紹,如果當地工商局判定蘋果侵權則結果在二審宣判以前都不會改變,法院一審到二審之間的間隔時間最多為3個月,也就是說3個月之內蘋果iPad相關產品都將禁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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