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依法辦事;堅決與侵害別人知識產權的不法行為作斗爭,積極舉報涉及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
1、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國際公約和法律法規,遵循國際貿易通行規則,信守企業間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承諾。既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也注重對自己知識產權的保護。通過與國際社會的通力合作,贏得本國企業和企業家的榮譽與尊嚴。2、完善企業自主創新機制,積極開展自主創新活動。只有大力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擁有企業所在領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擺脫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經濟競爭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國際影響力。為此,必須加快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在學習別人的同時立足自主創新,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的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如何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1、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
2、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
3、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4、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
5、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
6、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怎樣保護知識產權
一、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一)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措施是:
1、不斷健全、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
2、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懲罰額度,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各種行為。
3、建立對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機制,避免自主知識產權流失。
4、防止企業的壟斷發生,實現知識產權強國即科技強國。
(二)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有哪些
一般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發生時,可以先與侵權者協商解決,當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綜合處理:
1、工商局查處、專利局查處、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查處:
通過向工商局、專利局、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舉報,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同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向公安局或海關等機關查處:
向公安機關舉報檢舉,請求對侵權方責任人予以刑事處罰,從而從根本上制止侵權行為再次發生。涉及海關備案、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向海關提出查處。
3、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一般分為民事糾紛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民事糾紛案件,包括各種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知識產權案件中有關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的糾紛,經主管行政管理部門調處后,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案件;第二類是行政訴訟案件,主要指當事人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第三類是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這種保護主要適用于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遭受嚴重侵犯,并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
4、其部他行政部門查處
與知識產權相關侵權行為涉及的行政部門。如食品工藝可能需要相關監管部門介入。
一般來說,各個部門查處并非完全獨立,有時需要同時使用多個機關同時對侵權行為進行查處維權。企業當發現知識產權侵權時應及時維權,這樣才能有效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價值。
二、司法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根據《司法部關于認真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
1、要盡快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完善法律服務體系。要進一步推動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在主要城市和地區要重點扶持、引導建立一批有權威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擔負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嚴格依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2、要配合有關部門有重點、分層次地開展有關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司法、執法和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工作,特別是律師、公證和仲裁人員的培訓工作,以不斷提高知識產權方面的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水平。
3、要積極配合公、檢、法等部門依法打擊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活動,維護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執行的嚴肅性;同時,要與政法各部門密切配合,搞好綜合治理工作,以防止或減少這方面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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