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專利權包括哪些權項?
題目就這樣 專利(Patent)是一個法律名詞。原意是指由國王親自簽署的帶有御璽印鑒的獨占權利證書。在
沒有成文法的時代,國王的命令就是法令,只有國王才能授予這種獨占權。所以,這種特殊的權利證書
帶有法律色彩。國王的這種證書不像通常的證書那樣是密封的,而是一種“敞開的證書”,沒有封口,
任何人都可以打開看。所以,這種證書的內容是公開的,patent的本意即是公開的的意思。上述兩大特
點,構成了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特征:“壟斷”和“公開”。
專利制度的建立已有幾百年的歷史,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是威尼斯共和國于1474年3月19日頒布的
專利法。英國于1624年制定了《壟斷法》,該專利法是世界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第二個里程碑,至今被
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專利法,是現代專利法的始視。美國于1790年判定第一部專利法。法
國于1791年頒布了專利法,繼后,俄國于1814年,荷蘭于1817年,西班牙于1820年,印度于1859年,德
國于1877,日本于1885年都先后實行了專利保護制度。專利制度成為一種世界性的通用制度。
19世紀末期開始,出現了專利制度國際化的趨勢,一些工業發達國家都迫切希望有一個比較統一的
專利制度和一個世界性的協調機構來調整各國的專利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專利制度國際化的趨
勢有了進一步發展,簽訂了一條列國際條約,建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識。其中與專利制度有關的國際條
約有: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1883年)、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備案的海牙協定(1925年)、保護植
物新品種國際條約(1961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專利合作條約(1970年)、國際專
利分類的斯特拉斯堡協定(1971年)、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60年)、歐洲專利公約
(1973年)、歐洲共同體專利公約(1975年)、日內瓦科學發現國際登記條例(1978年)、國際承認用
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的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1994年)
等。
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5年1月
19日國務院批準了《專利法實施細則》,我國專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專利法的誕生是我國建
立專利制度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進入一個新時期的重要標志。之后,1992年9月4
日對專利法第一次修改,修改后專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5日又進行第二次修改,并于
2001年7月1日生效。
專利權是專利法的核心,專利法的全部內容是圍繞著如何保護專利權而展開的。專利權不是與生俱
有的,而是后開獲得的,是那些具有發明創造能力,并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在為人類和社會做出具體的
(包括有些是重大的)貢獻后,依照法律程序才能獲得的一種特殊的權利。
這種權利既具精神屬性,即與人身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稱之為精神權利或人身權利;又具有財產
屬性,即可以從中獲得一定的物質利益亦稱之為經濟權利。
專利權所具有的財產屬性,又不同于有形的財產權,有形財產權具有物質屬性,而作為專利權的無
形財產屬性,它是非物質的,無形的,在使用中不會消耗又難于保護,易于被他人無償占有。因此,通
過國家立法,來保護這類無形財產權;由于專利權在使用過程中并不會因為使用而消耗,這種權利就不
應成為永恒的的權利,在保護專利權人利益的同時,又要考慮到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對專利人也規
定一些限制。
這樣,專利權從法律意義上講,就是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專利權具有獨占性或專有性
專利權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人或申請人的申請,認為其發明成果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而
授予申請人的一種專有權,它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享有、占有、使用、使用、收
益和處分的權利;專利人有權許可或者不許可他人使用其獲取的權利;而他人若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
不得制造使用,銷售已獲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成果,原則就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
專利權具有時間性
專利權的時間性是指專利權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即專利法規的保護期限,世界各國規定不盡一
致,對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為: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權過期或無效,專利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任
何人可以自由無償利用,而對有形財產權,其所有權在法律意義上具有永恒生。
專利權具有地域性
專利權的地域性,是指專利權的空間限制。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
該國工該地區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是不被確認和保護的。如果專利
權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專利權,那么,必須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專利申請。對有形財產權是
沒有地域這種限制的。
專利權的客體按我國專利法規定可分為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發明是指對產
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
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出的適于富有美感并適于工
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權主體是指依法可以享有專利權的人。各國專利法都規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請專利并獲得
專利權。但在具體的實踐中,每種主體又有不同的資格條件和相應的權利義務。我國專利所規定專利權
的主體有: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是發明
人或設計人的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是發明人或設計人。我國專利法規定可作申請人的單位有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專利法第十條對專利權的內容作了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
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
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等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后,任何
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專利被授予
后,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上兩款的述用途進口其專利產
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對不同類型專利,其受保護的行為是不一樣的。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而言,
其擁有制造權、銷售權和進口權。而發明專利,可分為產品和方法發明,產品發明專利權人享有制造
權、使用權、銷售權和進口權,而方法發明專利權既享有該方法的使用權,也享有包括使用、銷售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另外,專利權人在行使這些專利權時,又會受到一些限制,這些限制
包括“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未經專利人許可”、“不得以生產經營目的等”在這些前提條件
下,專利人才有權享有制造權、使用權、銷售權和進口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行使上述權利,即可細分
為四項權能:禁止權,轉讓權,許可實施權,專利權人自己實施權,標記權
專利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包括獨占實施權、許可實施權、轉讓權、放棄權、標記權。獨占實施權是指發明和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許可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通過合同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并收取使用費的權利;轉讓權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放棄權是指專利權人放棄其專利的權利;標記權是指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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