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是什么
我國現在還沒有針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專門立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通過《合同法》、《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來實施的。
一、《合同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通過簽訂合同,在合同中加入保護商業秘密的條款,約束合同當事人。
二、《勞動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勞動法》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三種情形: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上述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 、《刑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1997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修改通過的新刑法第七節中明確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的節選: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受保護的條件
法律主觀:
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企業應當綜合分析因保護力度而消耗的成本與被保護的商業秘密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以確定最為適合的保護范圍。商業秘密作為 知識產權 的一種,其自身特征與 專利 保護、 商標 保護、 著作權 保護有著根本的差別。同時也正因為這種差別,使企業在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手段上獲得更大的選擇。以技術信息而言,在符合專利保護條件下,既可以 申請專利 保護,也可以采取商業秘密保護。至于選擇什么樣的保護手段則應當根據企業的自身特點,及需要保護的內容的不同而區別對待,以期達到最佳的保護效果。以商業秘密保護和專利保護比較而言,商業秘密的獨占性不是依靠任何專門法律而產生的,而只是依據保密措施而實際存在的,而 專利權 則由 專利法 直接賦予,不能靠當事人的行為而自然產生;商業秘密保護不能公開秘密信息,而專利保護必須公開;商業秘密不具有法定的排他性,而 專利權人 的獨占權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固定,視權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況而定,而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固定的等等。所以,企業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的時候,應當綜合考慮法律賦予的保護方式的不同性、秘密信息的特點、秘密信息可能獲得的經濟效益等多種因素,對不同性質的保密內容予以不同的保護措施。
法律客觀:
《反不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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