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域名權的區別是什么
商標權 與域名權的區別是什么 1、域名注冊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冊域名之后, 商標注冊 人才對該域名具有標識性部分申請 注冊商標 并取得商標權,此時, 商標 專用權是不能延及到該域名的,因為域名是全球性的,無所謂地域性,商標則有嚴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冊在先,受法律保護。 2、注冊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冊商標的名稱。域名與商標一樣,都有重要的識別價值,只是域名識別性的基礎是網絡空間。網絡用戶為拓展因特網業務,往往要在網絡上創建主頁,宣傳企業形象。而網絡用戶一般愿意選擇與其商標名稱相同的文字作為注冊和使用的域名,把商標上已建立的商業信譽拓展到網絡空間。如果域名注冊人所注冊域名的可識別部分與他人注冊商標的名稱相同或近似,域名所有人與商標權人就會發生爭議。根據 商標法 規定,商標專用權不能當然及于網絡空間,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冊商標并不會當然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但如果該域名使用不當,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為識別標志的網站上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與商標權人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費者對域名所有人與商標權人之間的誤認或誤解,則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不可避免。在這樣的情況下,主要適用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和保護在先權利原則[③]。 3、惡意搶注域名。是指網絡用戶明知自己申請注冊的域名的識別成分與他人的注冊商標名稱相同,仍然予以注冊的行為。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只搶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過轉讓來牟利,如美國麥當勞公司的域名曾被他人惡意搶注,而后公司花了800萬美元才得以購回;二是搶注域名后使用它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如妨礙他人以屬于自己的商號、商標等進行注冊和開展網上活動。認定惡意搶注可以從幾個方面考慮:其一,域名與請求人的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其二是域名擁有人對域名沒有權利或合法利益;其三,域名是被惡意注冊和使用的[④]。這里的惡意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判斷:搶注行為是否具有牟利性質,實踐中一些搶注者搶注他人知名注冊商標后索以高價轉讓,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一目了然;被搶注的商標的知名度如何,若是搶注 馳名商標 ,就不能排除域名注冊人有利用他人馳名商標謀取非法利益的意圖。當然在搶注域名中也存在著“善意行為”,即由域名命名中以外因素造成的如巧合、雷同等。 4、同一域名的標識部分存在多個注冊商標所有人。商標權的保護范圍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在一般情況下商標權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現實中,在不同也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現象比較多。域名如以他人商標標識性文字注冊,就可能導致多個商標權人為同一域名的歸屬性發生爭議。解決這類爭議,應堅持保護在先注冊域名的原則來處理。 域名權與商標權產生沖突的原因: 1、域名主體的唯一性與商標主體多元性之間的矛盾。由于技術上的限制,在全球范圍內,域名是絕對唯一的,一個域名不可能由多個所有人同時各自享有,而商標不必如此,除馳名商標外,商標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服務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于商標只在核準國內有效力,只要兩國未加入相同的商標國際條約或雙邊國際條約,則同一商標可同時并存于兩國的同種類商品服務上,正是由于這矛盾,擁有相同商標的主體不能同時各自擁有以該商標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標和域名的沖突。常見的糾紛就是因特網用戶使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冊商標,甚者,同一商標的兩個合法擁有者都想以他們的商標做域名。 2、開放型注冊原則的結果[⑤]。域名的申請是實行“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域名注冊機構僅對域名注冊申請人申請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而不負責對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標專用權益進行實質審查,由此,域名注冊服務僅提供的是技術服務。如我國《互聯網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23條規定“各級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域名是否與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相沖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這類沖突引起的糾紛,由申請人自己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雖然為了適應網絡化的發展,但也產生了弊端,因為這樣的規定也就意味著搶注人可以不受任何阻礙實施搶注行為,即無法有效地提前預防域名權和商標權沖突的發生。 3、商業利益的影響。域名本沒有任何商業價值,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其商業價值日益顯現,它已經成為企業商品、服務的電子商標,是 知識產權 的客體,代表了商譽,可以創造巨大利益的無形資產。與商標不同的是一個用于虛擬的網絡世界,一個用于真實的現實生活。然而,現有的商標商號是有限的,而域名不能重復,必然是有限的商標域名的供給與無限的域名需求發生矛盾,有些人就以搶注來強占那些熱門的域名資源,而后賣給商標權人。隨著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商業利益的驅動,此類糾紛會有所增加。 4、法律體制不完善。我國現有的法律對域名與商標的糾紛問題還沒有明文規定,這使得對于域名的性質、域名與商標的關系存在很多模糊的認識和分歧由于沒有具體的操作方法、沒有明確的責任承擔方式、規則,也就無法形成法律的威懾作用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預防機制。雖然我國也頒布了一些相關方面的法律 法規 ,但總的來說數量比較少,而且面對急速發展的網絡世界,所制訂的法律法規又顯得相形見絀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 民事糾紛 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目前唯一涉及域名糾紛的法律文件,相對快速發展的信息產業和網絡經濟,仍然缺乏力度。法律的不健全也是域名與商標糾紛產生并增加的原因之一。 商標權與域名權的最大區別在于,域名是沒有授權許可的。而且域名是一經注冊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屬于注冊人合法所有,商標就不一樣了,商標的注冊還需要根據地域以及其他的一些限制因素。使得商標與域名經常會有產生沖突的時候。
域名糾紛有哪些表現形式
域名糾紛是互聯網時代新出現的法律糾紛形式。那么,域名糾紛有哪些類型呢?域名與商標關系密切,如果發生糾紛,如何解決域名糾紛呢?本文將為您一一介紹。
一、域名糾紛有哪些類型
域名糾紛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三種類型:
(1)域名搶注。就是把別人有名或比較有名的商號或商標大量注冊為域名,再出價讓權利人把這些域名買回去。例如有家廣州公司曾在“。cn”之下將肯德雞、可口可樂、寶馬等20多個國際知名商標注冊為域名,并報價出賣。
(2)注冊使用域名,以假冒、淡化他人注冊商標或商號。例如有人故意注冊aimiyou.cn的域名,不僅與愛米友的注冊商標AIMIYOU非常相似,而且該域名指向的網站提供的服務也與愛米友網站相同,所以構成對AIMIYOU商標的侵權。
(3)由域名引起的權利沖突。這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與同一商標、商號可以存在多個權利人的矛盾引起的。例如,按照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只有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才構成侵權。所以在我國“中華”、“長城”、“梅花”等商標被眾多企業注冊為商標。因此如果有人注冊的域名與眾多的同一商標的權利人發生沖突,這種沖突就不僅是域名與商標的沖突,而且是商標注冊人相互之間的沖突。
二、如何解決域名糾紛
有觀點認為域名屬于特殊的商標,應由商標法規范;也有觀點認為域名雖不是商標,但應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受知識產權法的規范;還有觀點主張應新創獨立的“域名權”以規范相關行為。
域名與商標關系密切,但區別甚大,不宜簡單地將商標外延擴展至域名;域名糾紛的情況復雜,僅靠知識產權法調節遠遠不夠;而面對新情況,動輒設立新的法律權利,忽視對法律適用的考察和法理分析,在一日千里的現代社會,更有“朝令夕改”之虞。 在解決域名糾紛中應遵循一套法律體系,即:關于域名的司法解釋和其它規定;關于商標權的法律規定;誠實信用和社會公益原則。
適用這一套法律體系有兩點值得注意:
首先是層級性,即先看是否違反關于域名的司法解釋和其它規定,再看是否違反關于商標權的法律規定,最后看是否違反法律原則。這是遵循特殊優于一般的法律適用原則。
其次是防御性。原告只能以此為維權依據,超越這些規范的請求則屬于權利的濫用,將造成新的不公平。
以上就是域名糾紛類型以及如何解決域名糾紛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域名是對應于互聯網數字地址(IP地址)的層次結構式網絡字符標識。從技術上說,域名只是聯接在互聯網上各計算機的地址。域名問題,比較專業,技術性也很強,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律師。
域名及其爭議解決
1.何為“域名”?
因特網把許許多多、形形色色的網站連接在一起,當我們在電腦的瀏覽器上輸入一個網站的名稱時,豐富多彩的網站頁面便立即呈現在我們面前。我們在瀏覽器上輸入的這個網站名稱就是通常所說的“域名”。在因特網上,每一個域名都對應一臺主機的IP地址,IP地址是由32位二進制數,分成4個字節組成的,通常用4個十進制數表示,每個十進制數的取值范圍為0-255,中間用圓點隔開,例如168.21.1.225在網上就表示某臺主機的IP地址。當我們上網時,在瀏覽器中輸入網站的域名,然后通過域名解析機制,把域名轉換成所對應的IP地址,就可以指向要訪問的主機,從而訪問到主機上儲存的網站內容。
域名最早由一些簡單的、無層次描述的標識對象的字符構成,沒有任何進一步的含義和結構。但隨著INTERNET用戶的急劇增長,域名的管理工作日益繁雜。在這種情況下,INTERNET的管理者決定在1983年開發一個成為域名系統(DNS,Domain Name System)的域名解析機制,規定每臺主機的域名由三級、四部分構成,總長度不超過254個字符,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域名 www.cietac.org.cn .從右往左,域名的第一級表明所在國家,如。CN 代表中國,。JP代表日本,(在美國注冊的域名第一級省略,即通常所指的國際域名)。域名第二級表明網站的性質,如。COM表示公司企業,。ORG表示非贏利性組織。域名的第三級是域名所有人自己創造使用的,往往使用企業或機構自己的商品商標、服務商標、企業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構成。這一級域名是一個域名區別與其他域名的核心組成部分,是一個域名的富有智力活動成果的部分,也是后面談到的域名爭議的最直接的對象。
從以上對域名的介紹,可以看出:域名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全球性。Internet具有全球一體的特性,而非某個地區、國家或機構所專有,所以域名的全球性是絕對的,這是由其自身的用途和特點所決定的。正是由于域名在全球范圍具有絕對的性,而使得其具有不同于商標的地域性的特征。
(2)規則性。域名是由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連接符、實點構成,但這些要素并不是雜亂無章地進行排列組合,而是按照域命名系統(DNS:Domain Name System)組合的。
(3)標識性。域名具有標識性是以域名的作用而言的,即域名具有區分網絡上的不同機構組織的作用。但是域名的標識性和商標的顯著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的差別主要反映在度的區別上,后者所要求的識別性遠遠高于后者。對于域名,只要不是完全相同,哪怕是只要細微的區別就是兩個不同的域名。
2. 域名爭議的由來
IANA是INTERNET域名系統的權威機構,掌握著INTERNET域名系統的設計、維護及地址資源分配等方面的絕對權力。在IANA下又分設3個分支機構負責歐洲、亞太地區、美國與其他地區的IP地址資源分配與管理。另外,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成立了自己的域名系統管理機構,負責從3個機構獲取IP地址資源后在本國或本地區的分配與管理事務。中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信息辦)是中國互聯網域名系統的管理機構,負責制定中國互聯網域名的設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和辦法;選擇、授權和二級域名的管理單位;監督、檢查各級域名注冊服務情況。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依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制定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協助國務院信息辦管理中國互聯網域名系統,即后綴為。CN 的域名的運行與管理。根據克林頓政府的要求,美國商務部(DOC)、IANA、NSI(美國網絡方案公司)等機構的協調下,因特網域名維護、注冊與管理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簡稱ICANN)于1998年10月正式組建,并于1998年11月正式開始接受域名注冊服務。ICANN代表私營機構,將逐步接管NSI,負責后綴為。com、。org等國際域名的注冊與管理服務。
ICANN的域名管理政策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對域名注冊都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由申請人保證其為申請域名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保證所申請注冊的域名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合法權益,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對申請人的陳述不做實質性審查,只要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一些形式和程序上的要求,管理機構即批準申請人的域名注冊申請,該域名即可投入運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三級以下(含三級)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則,其中第(四)項為“不得使用行業名稱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稱”,第(五)項為“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域名注冊的,應提交:域名注冊申請表、單位介紹信,承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本單位依法登記文件的復印件。第十九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注冊時負有以下責任:(1)遵守我國對互聯網絡的有關法規;(2)對自己選擇的域名負責;(3)申請人應當保證其申請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并且在申請人了解的范圍內,保證其選定的域名的注冊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請人應當保證此域名的注冊不是為了任何非法目的。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域名是否與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沖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權益。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由于CNNIC對域名申請不進行、實際上也不可能實行實質性審查,僅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證明,并根據申請人的保證,即批準申請人的域名注冊,因此,難免出現大量的注冊域名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相沖突的情況,由此則產生了各種類型的域名爭議。
3. 域名爭議的法律實踐
近年來,關于域名的糾紛曰益增多,不少企業的商標或企業名稱被人搶先在互聯網絡上注冊為域名,妨礙了企業以其商標或名稱進入國際互聯網絡。甚至出現了一些機構或個人搶先以企業商標或廠名注冊域名后,再向企業索要高價以轉讓或許可企業使用本企業商標或廠商名稱為注冊域名的現象。對于域名使用中出現的各種糾紛的法律性質如何界定?誰侵權?侵犯了什么權?適用什么法律?均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下面是一些國家近年來關于域名糾紛的典型案例,從中可以看出各國司法界對這一問題的不同認識:
案例一:美國法院1997年初在intermatic一案中,認為被告搶先將知名商標名稱注冊為域名的行為,將迫使許多人無法在新興且重要的網絡媒體上利用自己的馳名商標創造商機,大大地降低了商標名稱的廣告價值,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違反了美國《聯邦商標反淡化法》,構成了對馳名商標顯著性的侵權。美國《聯邦商標反淡化法》將“淡化”定義為“減少、消弱馳名商標對其商標或服務的識別性和顯著能力的行為。
案例二:英國Harrords公司控告MichaelLawrie與英國域名管理單位Nominet UK同謀搶注域名harrords.com,侵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英國法院做出Harrods的判例認為,被告用搶注的域名宣傳與原告相同商品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判決撤銷搶注者的域名注冊。
以上兩個英美的判例都認定了被告搶奪注冊域名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適用商標法進行調整,對被告的搶注域名予以撤銷。
案例三:1997年3月北京小秘書集團下屬的石家莊福蘭德事業發展有限公司(原告)申請注冊了PDA商標。1998年10月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被告)申請注冊了pda.com.cn域名,原告認為自己的pda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并起訴至法院。 在此案中,主要涉及三方面問題,即被告將原告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搶注域名應適用何種法律調整;如何認定域名管理辦法的效力。法院認為,原告的商標屬于產品商標,根據商標法第38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規定,將告被pda注冊為域名的行為,不屬于在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上使用商標的侵權行為;關于法律調整問題,由于這種行為從根本上說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范圍。但是,僅是域名與商標標志相同并不一定必然構成侵權,權利人還需證明自己產品商標是馳名商標。關于域名管理辦法的效力,法院認為,該辦法是屬部門規章,應對域名注冊管理單位在處理此案糾紛時產生效力,具體到民事訴訟中是否構成侵權,仍應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判斷。
上述判決沒有做出將他人注冊商標注冊為域名不構成侵權的結論,僅是對這種侵權行為構成的條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只有將他人的馳名注冊商標注冊為域名才構成侵權。該判決與案例一中美國法院的判決精神是一致的,其來源于國際公約及各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制度。我國現行《商標法》中并沒有制止淡化他人商標行為的明文規定,不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指出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也屬于侵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對域名搶注的行為可沿用此條法律規定予以制止。同時,該判決也認為,除侵犯馳名商標外,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生產者、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因此,以其他企業的名稱或注冊商標作為自己在因特網的域名進行注冊,并進行不利于他人的作為,應承擔從事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公開表示,由于目前中文域名在注冊程序上并不對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查,也不考慮有形市場中的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并不承認中文域名作為一種知識產權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也不對中文域名所涉及的各種權利進行任何保護。如果通過搶注,在CNNIC或NSI中把別人的企業名稱、單位名稱、商標和知名網站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域名,或利用所搶注的中文域名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字號、注冊商標以及備案注冊的網站名稱開展經營活動,包括從事租售域名活動,工商部門將依據《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雖然我國司法與行政執法部門都傾向于適用《民法通則》中誠信原則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條文,但畢竟這些法律規定都沒有針對域名作出明確規定,適用起來有些牽強,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暫時辦法,隨著因特網的廣泛傳播,域名爭議逐漸增加,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域名法規來調整規范域名關系。
除了使用注冊商標注冊域名構成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外,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使用個人名字作為域名進行注冊的行為,也要承擔冒用他人企業名稱或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法律責任。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條中明確和規定,廠商名稱屬于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法享有名稱權。美國演藝明星麥當娜發現她的名字被一名紐約“網絡海盜”巴里斯盜用,成立了一個叫做madonna.com的網站,但這個網站根本不是介紹麥當娜這位流行天后的音樂作品或生平簡介,而是一個如假包換的色情網站。麥當娜于2000年7月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提出申訴。由三名成員組成的仲裁小組判定巴里斯盜用麥當娜的名字成立網站,具有不良動機,因此必須將這個姓名使用權歸還給姓名所有人麥當娜。仲裁小組調查還發現,巴里斯不僅盜用麥當娜的名字,還盜用了《華爾街日報》,自行成立了wallstreetjournal.com網站。不過,英國老牌搖滾歌手史汀就不像麥當娜那么幸運了,他的名字也被一名美國人盜用成立了一個sting.com網站,但WIPO的仲裁小組考慮之后卻在上個月判決說,“sting”是一個“很常見的英文”,因此史汀無權要求取回自己的同名域名。
4. 域名保護
大多數學者都認為域名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創造性勞動,才能使域名獨樹一幟,起到標識性作用,因此域名同商標、專利、著作一樣,都屬于人們的智力勞動成果,應當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是開放的,包括“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自然也應包括人們對域名所享有的權利。域名權的主體是域名注冊人,客體是所注冊的域名,權利內容是在因特網上和其他場合使用該域名,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該域名,或者轉讓該域名。域名權因注冊登記而產生,也可以因轉讓而取得。由于域名在因特網的性,決定了域名從注冊產生之日起,就只能為域名持有人專門使用,不可能存在他人未經權利人同意使用域名的情況,因此,域名不象商標、專利那樣,存在被第三人擅自使用侵權的問題。前面談到的有關域名爭議的案件,其實都是屬于注冊域名侵犯他人商標權、商號權、個人名譽權以及不正當競爭侵犯他人的正當經營權的爭議,這些所謂的“域名爭議”指的并非是域名與域名之間的爭議,而是關于注冊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爭議,多數情況下是域名侵害了商標權。但是,是否存在商標、商號等權利侵犯域名權的情況呢?請看這樣的一個案例:1997年5月,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在電視機、半導體等商品上申請雅虎商標,國家商標局予以初步認定后,給予刊登公告。美國雅虎公司在異議期內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稱“雅虎”是根據公司網站YAHOO發音獨創,并為社會所熟知,蘇州易龍公司的注冊申請不應獲準。對此,蘇州易龍公司答辯書中稱蘇州“雅虎”乃取明代蘇州人唐伯虎“因其儒雅風流,時人謂之雅虎”。而且易龍公司已申請“雅虎”商標在先。國家商標局于1998年裁定美國雅虎公司的異議無效。本案中,蘇州易龍公司商標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經營的與計算機有關的商品或服務具有不同的功能,并且消費渠道和方式也不屬于類似或相關產品與服務,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但是,如果蘇州易龍公司將商標注冊于計算機網絡等相關產品,則恐怕美國雅虎公司的異議會得到商標局的認可,因為各國的商標法都把“在先權利”作為使注冊商標無效的條件,“在先權利”包括在先的商標權、姓名權,著作權、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商號權等。經過他人長期使用,已建立起良好信譽并廣為人所知的域名權,也應屬于“在先權利”的一種。
除了以上談到的域名侵犯商標等權利、商標等權利侵犯域名等兩種域名爭議外,還應存在第三種有關域名的爭議,即域名與域名之間的爭議。雖然,域名不可能相同,但一個域名卻可能因與另一個域名相似,容易混淆而引起爭議。美國在線(的網絡尋呼網站www.icq.com的擁有者)“狀告”深圳金智塔電腦軟件公司(擁有域名gameicq.com和gameicq.net)域名侵權的案件,引起了國內各界人士的關注。金智塔不戰而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域名爭議仲裁中心(WIPO)對域名gameicq.com和gameicq.net作出了裁決:裁決深圳金智塔電腦軟件公司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gameicq.com和gameicq.net,應將這二個域名還給美國在線。最近,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上海東方網(eastday.com)同濟南東方網(eastdays.com)的域名糾紛也同屬于域名之間的爭議。對于這樣的域名糾紛,究竟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商標法》來解決,還是制定專門的域名方面的法律來調整,是擺在法律界面前的一個急待解決的問題。
5. 域名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般意義上的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訴訟、仲裁、調解、當事人協商解決和行政解決等幾種方式,域名爭議的解決同樣也適用于這幾種方式。通過訴訟解決域名爭議的案例有很多,中外國都已有不少這方面的司法實踐。仲裁、調解和協商等三種方式,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意愿,也完全可以實現。域名的行政解決指的是由域名的注冊管理機構來解決當事人提起的域名爭議,如同商標局和專利局處理商標、專利異議糾紛一樣。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域名管理機構已逐漸從國家行政機構轉變為民間組織的性質,例如管理國際域名的ICANN,就是代表私營機構,屬于公司性質,這樣,它們對域名爭議的管理,就不再具有行政解決的性質。現在,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一般都不自己出面解決域名爭議,而是授權獨立的民間爭議解決機構,如仲裁機構來解決域名爭議。ICANN已授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等四家機構依據ICANN制定的域名管理政策和規則來解決有關國際域名的爭議。中國國際互聯網絡中心(CNNIC)也已授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根據其制定的《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受理中文域名爭議。WIPO和CIETAC的域名爭議解決程序具有簡捷、快速、經濟、專家解決的特點,這些都類似于傳統上的仲裁,但這種專家解決方式又不能稱為仲裁,因為其不需要仲裁協議,裁決也不具有必然的終局性。
針對注冊域名的投訴獲得支持的條件,ICANN和CNNIC都在其域名管理政策或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作出了規定,ICANN和CNNIC的規定基本相同,即投訴人應舉證證明下列條件同時具備:(1)投訴人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權;(2)被投訴的域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相似性;(3)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及包括該域名的其他字符組合不享有商標權,也沒有受法律保護的其他權利和利益;(4)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的注冊與使用具有惡意。ICANN與CNNIC的規定所不同的是:CNNIC比ICANN的規定多了第(5)條,即CNNIC要求投訴人證明投訴人的業務已經或者極有可能因該域名的注冊與使用受到損害。但如果投訴人要求保護的商標已被有關機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第(5)條規定的條件無需另行舉證。筆者認為,由于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僅就是否撤銷或轉讓域名作出決定,授權處理域名的爭議解決機構也僅在上述范圍內作出裁決,而并不涉及侵權認定和賠償損失問題,因此,上述第(5)條的規定似乎沒有必要,而且讓投訴人舉證證明其業務已經或極有可能受到損害的難度也比較大,會造成程序的拖延。此外,上述5條規定也僅涉及因域名與商標沖突而引起的中文域名爭議,對于可能因域名與企業名稱和域名與相似域名沖突引起的中文域名爭議,卻沒有規定可以提起投訴,而這部分爭議今后肯定是大量存在的。
WIPO等四家國際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自成立以來,已受理了2,000多件爭議案件,涉及爭議域名3,900個,有1,600個案件已得到解決,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成為人們迅速、高效地解決其他范圍爭議,以及研究“網上仲裁”的參考模式。WIPO的域名爭議解決方法具有迅速高效的優點,由于大都采用在互聯網上投遞材料,而且一般雙方只進行一次投訴與答辯材料的交換,不開庭審理,而且,不管爭議域名價值有多大,專家組僅作出撤銷、轉讓域名或駁回投訴的裁決,不涉及賠償損失,這些都決定了爭議的迅速解決,一般從投訴到專家組作出裁決,只需要45-60天的時間。WIPO解決域名爭議的費用也非常低廉,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律師費,當事人在一個案件中的花費不會超過1,000美元,與訴訟及傳統的仲裁相比,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為了保證案件結果的統一性與連貫性,WIPO將其所有受理的案件都在網上公開,供當事人和專家查詢參考,這一點也不同于傳統仲裁的保密性。另外,WIPO作出的裁決并不當然產生效力,ICANN在收到WIPO的裁決通知后,將等待10天,如果10天內收到有關當事人已經就其域名爭議提交司法程序的通知,則ICANN將中止執行程序,等待采取下一步的措施。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根據CNNIC的授權,即將開始受理國內中文域名爭議,CIETAC已根據CNNIC制定的〈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并參考ICANN的域名政策與規則,制定出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據報道,2000年11月7日,CNNIC中文域名數據庫正式開通,短短幾天內就有50多萬的中文域名進行了在線申請。隨著中文域名的數量增多,中文域名爭議也會逐漸出現并逐漸增加,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將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
主要參考文章:
(1)朱家賢、蘇號朋著《e法治網—網上糾紛、立法、司法》
(2)李勇《域名爭議解決的法律問題與實踐》,《仲裁與法律通訊》2000年第2期
(3)唐廣良“Internet域名及有關問題”,《知識產權論叢》第3卷
(4)陳永苗《域名的保護與法律》,〈http://www.lawstar.com〉
(5) 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6)David H. Bernstei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A Model for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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