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惡意搶注的行為認定有哪些
商標惡意搶注含義是:行為人出于獲利等目的,采取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法律規定惡意搶注商標合法嗎?
惡意 搶注商標 合法嗎? 不合法; 關于“惡意搶注商標”,《 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 ”。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行為。 從域名管理角度來看,各個頂級域名管理機構在域名管理上采用不同的政策,因此對惡意搶注域名有不同的定義,在域名爭議上也采用不同的解決辦法。從法律角度來看,各個頂級域名管理機構的所在國采用不同的法律或政策來處理惡意搶注域名案件,惡意搶注域名是一種違法行為。 惡意搶注如何認定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注冊成功,無異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注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會利用其 注冊商標 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并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愿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 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注冊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并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注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沒有產品,而后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 商標注冊申請 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 證據 ,證明申請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系。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對象。因為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并不是先注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后才注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 商標注冊 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后,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注冊。 3.同一區域內了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 代理 人等,在進行新聞采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了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并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注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于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注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注冊的商標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他們實質上采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注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注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注”。如果在異議程序,被搶注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注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注”。事實上,在實踐中,很大一部分經營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注冊,即使在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并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注人成功注冊后,被掄注人才知道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已被他人搶先注冊了。那么要構成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被搶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通常情況下,沒有任何影響的商標是沒有人會去搶注的。“有一定影響”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認知的區別性標記。事實上,一旦商品或服務項目投放市場,由于廣告的作用和交易的過程,商標的影響在公眾心目中已經開始產生,其影響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圍和一定的人群范圍。怎樣認定“有一定影響”呢?筆者認為,可以從該商品的廣告投放、商品的銷售額、市場占有率、消費者的知悉狀態以及地域上的輻射面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 2、是否是已經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標。被搶注的商標應認為是被搶注人已經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標,即強調商標的連續性使用,如果被搶注人曾經使用過的商標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請注冊,則不應該認定為“搶注”。衡量一件商標是否連續性使用的簡單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連續性地投放市場,當然,商標的使用晚于搶注人的注冊,則不存在搶先注冊的問題。這一時間點,應以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之日為準。 綜合上面所說的,惡意搶注是屬于一種很不道德的行為,如果被商標的權有人發現,那么作為搶商標的人是一定要負責全部的法律責任,而且還要賠償當事人的所有損失,搶注一個商標,對于一個品牌來說是會造成很大的損失,所以,及時的維護自己的產品才是首要責任。
商標代理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怎么認定
商標 代理 惡意搶注他人 商標 怎么認定 (一)在主觀上,實施 商標搶注 的當事人都具有惡意,即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創意、使用商標的情況而搶先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申請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申請人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注冊成功,無異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竊。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愿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可從以下現象進行分析? (1)注冊成功后是否是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 (2)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 (3)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并提出賠償請求。 一般認為,如果 商標注冊 人與商標真正權利人曾經進行過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活動或者其他與該商標有聯系的商業往來,可以認定商標注冊人主觀上為“明知”;如果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并且或者在相關區域、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標注冊人與商標真正權利人處于同一或鄰近地域,并且或者為同行業經營者。 (二)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在 商標注冊申請 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對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所以,認定不正當手段,只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 證據 ,證明申請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以下是不正當手段的表現形式: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系。 由于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并不是先 注冊商標 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后才注冊商標,所以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對象,在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注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后,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注冊。 (2)同一區域內了解內情的人。 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等等,在進行新聞采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了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并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注冊。 (三)注冊成功,在客觀上,被搶注的對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主要指的是沒有注冊商標,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上均沒有注冊的商標,也包括在些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已經注冊、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沒有注冊的商標。所謂有一定影響,是指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在相關地域、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享有一定的聲譽。 搶注他人的商標是屬于違法行為。首先要收集足夠的證據,證明別人是搶注的,然后帶著證據到商標局進行投訴處理,如果自己比較著急用這個商標,那么可以進行私下協商,花錢買過來,不過不知道對方會不會獅子大開口,宰人,根據個人情況自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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