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無效理由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和《專利法》第45條的規定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以下情形:
1、不符合外觀、實用新型、發明的定義;
2、違反保密審查;
3、不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規定;
4、外觀設計為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征組合;
5、說明書沒有對權利要求書做出完整清楚說明,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
6、外觀圖片或照片應當清楚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外觀設計,而沒有清楚顯示的;
7、修改超范圍的;
8、引用主題不對、從屬權利要求應當是對引用的權利要求做進一步限定;
9、分案申請超范圍;
10、屬于專利法第五條三公原則,違反三公原則;
11、違反不授予專利的客體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先申請原則的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最常見的無效理由是新穎性、創造性,說明書不清楚,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專利被無效則被視為自始無效。
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法律依據包括:(1)專利的主題不符合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定義(《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2)專利的主題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專利法》第五條);(3)專利的主題不屬于能夠授予專利權的范圍(《專利法》第二十五條);(4)發明、實用新型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或者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5)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6)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7)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不清楚、不簡明或者缺少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8)修改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專利法》第三十三條);(9)屬于重復授權(《專利法》第九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
法律分析:專利侵權訴訟中止,通常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對原告的專利提起無效宣告程序,而請求法院中止專利侵權訴訟,以等待無效程序的結果。如原告的專利被無效,則原告喪失權力基礎,專利侵權訴訟也無需再繼續進行下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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