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有哪些領域?
發明專利包括哪些分類
發明專利是指前所未有、獨創、新穎和實用的專利技術或方法;
它在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及外觀專利三種專利類型中的技術含量及價值是最高的,因此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最長的(保20年)。發明專利包括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兩大類。
1、產品發明產品發明,是指用發明人所提供的解決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直接生產的產品,
如電燈、電話、機器、設備、儀器儀表、新的合金物質等發明。沒有經過人力的加工、屬于自然狀態的物質不是產品發明,如天然寶石、礦物質等。產品發明取得專利權后,稱為產品專利,產品專利只保護產品本身,不保護該產品的制造方法。
2、方法發明方法發明,是指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問題而創造的操作方法和技術過程。此處的“方法”,可以是化學方法、機械方法、通訊方法以及工藝規定的順序所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紙方法、煉鋼方法、印刷方法、通訊方法等。方法發明取得專利權后,稱為方法專利。
我國專利法規定,方法專利的保護延及到進口或者在我國境內使用或者銷售的用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意味著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關于發明,還有一種更細化的分類方法:
1、首創性發明
首創性發明又稱開拓性發明。這是指一種全新的技術解決方案,在中外技術史上從未有過先例,此發明為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開創了新的里程碑,是絕對新穎的發明。比如在人類的發明史上留下輝煌足跡的指南針、印刷術、蒸汽機、電燈、電
話等發明就屬于首創性發明。
2、改進性發明
改進性發明是指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在保持其獨特性質的前提下,又改善了其性能并使之具有新的功效的改進技術方案。與首創性發明相比,改進性發明對前人的技術成果的依賴性較強。絕大多數發明都屬于改進性發明。
3、組合性發明
組合性發明是指把已知的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以達到新的目的的一種技術解決方案。比如將發動機、輪胎、車廂、方向盤組合成一種交通工具,使組合的結果產生了與原來的四個部件的單獨特征完全不同的技術效果。組合性發明在科學技術日益發達的現代社會更顯得重要和不可缺少。原有產品或者方法的重新組合,原有工藝的變通使用,有時能夠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甚至能把現有技術提高到一個新階段。
4、應用性發明
應用性發明是指將某一技術領域里的公知技術,應用于一個新的領域而產生的發明。這種新的應用也能夠產生意向不到的技術效果。比如洗衣粉是一種眾所周知的洗滌劑,有人研究了洗衣粉的某個特性,把洗衣粉用在畜牧業上,作為飼料添加
來喂豬,可以達到催肥的目的。洗衣粉的這種新用途就是應用性發明。
5、選擇性發明
選擇性發明是指從許多公開的技術方案中選出某一技術方案的發明。選擇性發明是化學領域中常見的一種發明形式。比如,在標準大氣壓下,50°~100°C
時,A物
質的產量通常是恒定增加的,但根據進一步的實驗表明,如果設定在70°~80°C時,
A物質的產量有明顯的大幅度增長。這種發明就是在很寬的溫度限制范圍內做出的選擇性發明。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專利申請人想把自己的發明創造的專利保護范圍劃得很寬,而又沒有足夠的實施例加以支持,很容易被他人在原發明的基礎上做出選擇發明。
以上對發明專利所作的介紹稍微多一點、復雜一點,但卻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在我國專利法規定的保護對象中,對發明的要求是最高、最嚴格的,一項發明創造能夠通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嚴格審查取得發明專利權而不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是相當困難的。所以,在我國的專利申請中,申請發明專利的比例比較小,只占全部申請量的百分之十幾。
發明取得專利權的條件有哪些?
獲得發明專利權的條件首先應當是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其次,沒有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公共利益,或者沒有使用遺傳資源,并且是依托遺傳資源完成的。
最后,不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如科學發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并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
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六)主要對印刷品的圖案、顏色或者兩者的結合起標記作用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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