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中房屋買賣合同適用法律有眾多,具體是在《民法典》第九章當中予以體現(xiàn)。具體有關于買賣合同的定義、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買賣合同的效力、買賣合同的變更、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等條款。
《民法典》中房屋買賣合同適用法律有哪些? 《民法典》當中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如下: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六百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第六百零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六百零二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 第六百零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八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一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六百一十二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guī)定的義務。 第六百一十四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買賣合同是合同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民法典》對于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主要是在第九章,包括對買賣合同的法律定義、對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的規(guī)定、對買賣合同的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
所有權轉移的四種形式
法律解析:
買賣合同中 所有權轉移 的方式是: 1、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及其他單證和資料; 2、向買受人直接交付標的物; 3、通過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等方式轉移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第五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第六百條規(guī)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權的主體和客體
法律分析:一、所有權的客體。從土地利用縱向延伸的角度看,土地所有權對土地的支配性不僅及于地表,還及于地表以上和以下一定范圍的空間,因而土地所有權人享有空中和地下的相應空間的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及于空中和地下。空間所有權包含在土地所有權的范圍內,構成土地所有權的一部分。空間所有權只能由土地所有權人享有。所有權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對空間進行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他項權利人因未享有地表所有權而不能成為空間所有權的主體。但是,對他人所有土地的地表上下一定范圍空間的利用,可以成為土地使用權或者空間使用權的內容。
二、所有權的主體。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兩類土地所有權主體及其代表均為特殊主體,均須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除此之外,一切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擔當土地所有權主體及其代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六百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第六百零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六百零二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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