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職務作品,什么是非職務作品
法律主觀:
一、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有什么區別?1、著作權歸屬方面,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在下列兩種情況下,職務作品的署名權歸作者,而其他權利歸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而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要么完全歸屬于自然人,要么完全歸屬于單位,不發生自然人和單位分享著作權的情形。2、著作權主體的完整性方面,完整的著作權主體是指擁有作品的所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如前文所述,無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是歸作者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有,著作權主體都是不完整的;而非職務作品,則無論其著作權歸屬,著作權主體都是完整的。3、法律責任歸屬不同。職務作品責任的承擔有兩種情況:一是由作者承擔;另一種是基于職務作品的特殊性而由單位承擔(《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2款所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非職務作品則一般不發生單個自然人創作作品而由單位承擔責任的情況。二、職務作品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一般而言,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可優先使用。在其作品完成后一定期限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1)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怍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職務作品同于法人作品。三、職務作品如何認定?1、我國《著作權法》將職務作品界定為,“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而產生的作品”。由于“工作任務”的規定顯得太籠統而容易產生歧義,這造成了人們對職務作品的理解不一致。正因為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此予以彌補,即規定,著作權法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2、創作的作品應當屬于作者的職責范圍這一法律特征,應包括兩層含義:首先,職責范圍必須要由勞動合同,或相關規章直接確定;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創作的作品要與作者所在單位的正常業務直接相關。在對職務作品的認定中,“職責范圍”應予以嚴格界定,否則,會把眾多的個人作品劃歸到職務作品中,這不僅打擊創作者的積極性,而且還是社會利益不公正分配的體現。在判斷職務作品的過程中,下面幾種因素值得高度重視:(1)職務作品與作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創作。作品的創作不同于產品的生產(制造產品時,制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時間屆滿后便離開崗位,無論工作任務完成與否),作品的創作過程是個連續的心理過程和不斷寫作過程。有時的情況是,在工作時間內只是作出了創作作品的初步設想,在工作時間外仍是欲罷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觀形式實現了構思,并對作品進一步提煉、加工。這樣,我們就很難認定一部作品的構思與創作是否屬“工作時間”之內,所以,用工作時間不能(也不可能)作為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于職務作品的標準。(2)職務作品與作者是否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其實,很多作品特別是社科類的作品幾乎不需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它們是職務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而創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職務作品。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其他類型的作品。所以,我們不能以物質技術條件來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于職務作品。綜上所述,職務作品的第二個法律特征:創作的作品應當屬于作者的職責范圍。作者只有在勞動合同(或者在工作單位的職責規章、長期工作規劃或該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執行的其他規定)中指明的該作者的職責范圍內創作的作品才是職務作品。我們絕不能夠把超出此范圍的一些作品也劃到職務作品中去。否則不利于保護作者的著作權益,也會嚴重地削弱作者的創作積極性。3、職務作品體現了作者的個人意志,其思想內容是由作者決定的。在職務作品的創作中過程中,雖然法人或其他組織必然會對職務作品的作者的創作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但創作行為的主體應該是職務作品的作者而不是單位。職務作品的作者完全可以在創作過程中決定如何遣詞造句、如何選景拍攝、采用什么風格、手法等。換言之,這種作品的內容可以充分體現職務作品的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作品反映的是職務作品的作者的意志和個性。因而可以說,職務作品的作者是對作品作出了獨創性貢獻的人。其實職務作品的概念并不能理解的,我們在工作的過程當中都有可能會為了完成公司的業績或者任務,而創作出一定的作品,對于單位來說,單位是有權在業務范圍內使用該作品的,沒有經過單位的同意作品,本人也不可以私自將該作品的使用權轉讓給其他人和機構,而非職務作品的使用,作者本身就有決定權。
法律客觀: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的依據是什么
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在 著作權 歸屬、法律責任、著作權主體的完整性以及法律保護的期限等方面存在重大差異,必須予以區分。 1、著作權歸屬不同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因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因為作品首先是作者思想感情的表現,是創作者辛勤勞動的結晶,同其他勞動成果一樣也應給予保護。而且由于其勞動成果的無形性,并不像有形產品那樣一旦該產品為某人所支配,就產生排他使用的效力,著作作品并不因為為特定人所擁有而阻礙他人的利用。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于作者,也符合我國 著作權法 所確立的“保護作者權益”原則。 但在下列兩種情況下,職務作品的署名權歸作者,而其他權利歸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之所以把名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歸屬于單位,主要是因為這些作品的創作一般都必須依靠單位條件,否則作品難以創作出來,為調動單位創作的積極性,就應當適當給予它利益,并保護它的利益,這樣才有利于作品的創作。而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要么完全歸屬于自然人,要么完全歸屬于單位,不發生自然人和單位分享著作權的情形。 2、 著作權主體的完整性不同 所謂完整的著作權主體是指擁有作品的全部人身權和財產權而言。如前文所述,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一般情況下歸作者享有,在特定情況下歸單位所有。但是,不論歸作者享有還是歸單位享有,這種著作權都是不完整的。在前一種情況下,單位在一定時期內(作品完成后兩年內)享有優先使用權,第三人不得以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在后一種情況下,單位不享有署名權。 而非職務作品無論是歸單個的自然人所有亦或是歸單位所有,他(它)們所享有的都是完整的著作權。 3、法律責任歸屬不同 每份作品的創作都可能產生一定的法律責任,由于作品是創作者思想感情的表達和外化,因而創作者應對其作品承擔責任。職務作品責任的承擔有兩種情況:一是由作者承擔 ; 另一種是基于職務作品的特殊性而由單位承擔(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所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 而非職務作品一般不發生單個自然人創作作品而由單位承擔責任的情況,因為法律中所講的人本身就應該是對自己行為負責并獨立承擔責任的人。 當然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的區分還有其他方面,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可能不盡相同等,在此不再一一論述。既然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有區分的必要與意義,那么到底如何判斷一項作品為職務作品還是非職務作品,也就是說采取什么標準才能把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界分清晰,這是本文所要論述的第二個問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職務作品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是特別重要的,而且此作品一般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享用不同的權利,因此在此之前雙方就要協商好所有的事情,避免在作品出來之后就會引起很多的糾紛,從而雙方的利益都不受到保障。
試述技術開發合同的成果歸屬和分享。
【答案】:技術開發合同訂立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相應的技術成果,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對技術開發開發合同當事人來講是一個重要問題,一般來說,對此應從以下方面予以把握:
(1) 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單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位有權就該項技術成果訂立合同。單位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轉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非職務技術成果,是職務技術成果以外的技術成果。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2) 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和分享。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3) 技術秘密使用權、轉讓權的歸屬和分享。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則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三人。應從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和分享、技術秘密使用權、轉讓權的歸屬和分享三個方面分別進行分析
關于技術成果的權屬
區分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對職務技術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對利益分配,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否則容易產生爭議。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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