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 :1.控制權。指植物新品種權人對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權,未經指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新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2.使用權。植物新品種權人有權對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進行生產或銷售,以獲得商業利潤。有權將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3.轉讓權。植物新品種的育種人有權將植物新品種權依法轉讓。繼受取得的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人,也可將植物新品種權再次轉讓。 4.許-可他人使用權。植物新品種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權利人和受許-可人通過訂立許-可使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授權品種名稱的永久使用權。不論該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期是否屆滿,植物新品種權人都有權要求銷售該授權品種的單位或個人使用注冊登記的名稱。 6.追償權。植物新品種權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之日止的期間,對未經申請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植物新品種權人享有追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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