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設立的時間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法律依據: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條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第一百零四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
民法典對知識產權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對知識產權的規定是什么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對知識產權的規定是什么
1、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志;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六百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二、知識產權有怎樣的特點
知識產權的特征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只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質押權什么時候生效
法律主觀:
權利質押從什么時候開始生效 1、以匯票、本票、 支票 、債券、存款單、倉單、 提單 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基金份額、 股權 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知識產權 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民法典 》 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設立】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條【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以上內容由 網 小編整理。網致力于為大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更多法律問題歡迎到網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 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 債權債務 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 合同無效 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 債務人 、 擔保人 、 債權人 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第七十六條 以 匯票 、 支票 、 本票 、債券、存款單、倉單、 提單 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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