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第一個條件是想要申請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必須是新創造出來的,也就是要具有新穎性。重復的東西是沒有必要授予專利權的,例如一個玩具本身是藍色的,結果另一個人創造出了一模一樣的玩具,只不過改成了黃色,這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所以在這種外觀設計下也是不可能會獲得專利權的,一定要發明出了一個新的玩具,和之前完全不一樣才可以。這個新穎性是硬性標準之一,如果不夠新穎的,話是絕對不可能獲得專利權。2.第二個條件是該外觀設計必須是自己創造出來的,不可以抄襲。由于專利權是對于智力成果的保護,所以該智力成果必須是由個人創造出來的。當然如果是企業共同創造的也可以,但是絕對不能是抄襲之前的作品或者是剽竊他人作品,如果遇到這種行為的話,不僅不會授予專利權,可能還會被告侵權。3.第三個條件是一個實用性的條件。由于外觀設計必須要應用于產品進行生產,所以該設計是必須能夠生產出來的。如果僅僅是空中樓閣,具有新穎性,具有創造性,但是沒有辦法應用的話,是沒有授予專利權的意義的。4.第四個條件是一個比較附加的條件了。由于外觀設計適用于產品的外部,所以在普通的大眾心中應該是留下美感的,太過于丑陋,或者是顛覆人們認知的設計也沒有辦法被授予專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申請專利的內容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如果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必須滿足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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