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錯在使用權,不是使用權而是保護作品完整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于眾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擴展資料:
承認著作人身權的國家一般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
1、不可轉讓性。
主張二元說的學者認為,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而著作人身權則不可轉讓。如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作者有權使其姓名、資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權利是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終生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是二元說的代表。
采用一元說的國家也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讓與性。德國1965年《著作權法》第29條規定:“著作權除因處分之履行而轉移,或遺產分割而轉移于共同繼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權不得轉移。”我國《著作權法》雖對此無明文規定,但從《著作權法實施細則》中可以看出,其只規定了著作財產權可以轉移,事實上也說明著作人身權是不能轉移的。
2、永久性。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分永久保護的無限主義和限定保護期間的有限主義兩種。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有采取無限主義的,如前述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也有采取有限主義的,如德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身權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間,該期間與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相同。
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國采取的是無限主義原則。
參考資料:著作人身權百度百科
1、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雜志社、報社)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2、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是依出版合同而產生的權利而非法定權利,因而嚴格意義上講它不屬于鄰接權范疇。
報紙、雜志社對著作權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先載權。但著作權人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資料: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所謂著作權,也就是指版權,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可知,不管作品是否發表,著作權人都享有著作權,其中著作權人主要限制在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什么是著作權?保護范圍是什么版權也稱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在中國實行自愿登記原則。1、文字作品:小說、散文、雜文、詩歌、劇本、學術論文、著作、期刊、教材、書信。日記、報紙、廣告詞。并非所有以字作品形式出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書法作品,它是美術作品的一種。2、口述作品: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3、音樂作品: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不帶詞的作品。4、戲劇作品:話劇、歌劇、地方戲等為舞臺演出而創作的作品,如劇本。(戲曲劇本、話劇劇本、歌劇劇本、舞劇劇本)5、曲藝作品:相聲、單弦、評書、笑話、快板書、山東快書、京韻大鼓、京東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墜子等形式的說唱本。6、舞蹈作品:舞蹈動作的設計和程序的編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記錄下來。如用舞譜的形式表現舞蹈作品。“定位舞譜法”7、雜技藝術作品:為車技、口技、頂碗、走鋼絲、耍獅子、魔術等表演創作的劇本。8、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純美術作品:素描、油畫、國畫、版畫、水彩畫、企業標志、商標圖形。實用美術作品:陶瓷藝術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設計圖紙或者是以建筑物為核心的繪畫、攝影等。10、攝影作品:客觀記錄物物形象的圖片。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有聲、無聲)、電視作品、錄像作品等。12、圖形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線路圖、解剖圖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如:微縮景觀。14、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擋。、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視為同一作品。、文擋: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民間文字藝術作品:神話故事、民間寓言、民間傳說、民間戲曲、民歌、民謠、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造型藝術及民間建筑藝術等。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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