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級別管轄
1.【基層法院】《行政訴訟法》第 14 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院】《行政訴訟法》第I條式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一)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三)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4.【高院】《行政訴訟法》第16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5.【最高院】《行政訴訟法》第17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6.【復議維持級別管轄】《行政訴訟法同法解露》第I4條額3款大 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即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特殊地域 1、不動產案件: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案件,由不動產所住地的法 院管轄. [注意]不動產巳登紀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2.經過復議的案件:由原行政機關所在地或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3.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關了的人訴關了的強制措施,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注意1】只有"被關了的人"起訴,才會有多重地域管轄,受害人起訴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注意 2】"訴關了的強制措施"∶ (1)訴訟請求中必須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單純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還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罰款/扣押等財產案件),才能多重地域管轄,構留類的行政處罰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人身+財產必須是基于同-事實,既限制人身自由,又作出罰款/扣押財物等決定,當事人同時起訴。 【注意3】原告所在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總結:(1)根本順序∶先級別,后地域。既不要合二為一,合并考慮;也不要顛倒順序。 (2)級別順序∶先中級,后基層。 (3)地域順序∶最先考慮是否是不動產案件;如果不是,接著考慮的是兩種特殊情形,是否是經過復議的案件或者是否是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如果還不是,最后按照原告就被告的邏輯,確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起訴地點的規定
對一般的民事案件,應該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數個,而且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區域內,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區域的法院起訴
一、起訴地點確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5、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何確定民事訴訟管轄地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法律規定了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起訴予以處理的情形:
1、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行政訴訟交叉管轄規定
法律主觀:
在訴訟案件中,也就是打官司我們會發現案件的是不可以隨意移交的,比如這個事情是外省發生,因為相關受理情況,就不能送回當地進行審理,因此這就是法律上所解釋一個管轄問題。
一、行政訴訟管轄地規定
1、原告選擇。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先收到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受訴人民法院一并管轄。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機關同時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選擇法院,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轄,通過一個訴訟程序審查若干個具體行政行為。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2款做了規定。
4、協商管轄或者指定管轄。因共同管轄發生爭議的,有關法院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規定
1、一般地域管轄適用于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例如,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定。
2、特殊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共同管轄情況有: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三、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確定
1、一般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l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所謂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羈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場所的所在地。
法律客觀:
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一、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準而定。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于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權限。二、管轄的種類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采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于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準屬于概括式規定。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采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三、確定管轄的考慮因素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1、便于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于這種考慮。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于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于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權限。
行政訴訟級別管轄怎么定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糾紛的重要途徑之一,提起行政訴訟時,要確定法院的管轄權,而行政訴訟有級別管理的,級別管轄依據案件的重大程度而定,那么行政訴訟級別管轄如何規定?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行政訴訟級別管轄怎么定 行政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負責海關處理的案件、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等;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行政訴訟案的起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告合法。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行政機關處罰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義起訴,只能以李某名義起訴。 (二)被告合法。被告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并必須指出誰是被告。如張某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告應是吊銷其執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體工作人員。 (三)起訴的理由合法。必須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明確的訴訟請求和確切的事實依據。 (四)符合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起訴案件的受理范圍應在《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范圍之內,投訴的法院也應是《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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