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巴黎公約》第6條之2規定:“自注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應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的要求,允許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聯盟各成員國規定。”“對于以不誠實的手段取得注冊和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注冊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應規定時間限制。”根據該規定,注冊不是以欺騙的手段獲得的,也不是用于欺騙的目的,那么馳名商標所有人只有在其注冊5年內對其注冊提出爭議,才可以撤銷,如果爭議在5年之后提出的,則不能再撤銷。可見這也是對其他商標所有人權益的保護。然而對于以欺騙的手段或用于欺騙的目的,那就不論馳名商標所有人何時提出異議,都將予以撤銷。TRIPS協議第16條第2款也做了同樣的規定,而且把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僅規定商品商標擴大到對服務商標的保護。
我國新《商標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已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1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可見,我國新《商標法》給予馳名商標的保護可以說是完全符合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要求,給予馳名商標不同于一般商標的保護,對于惡意注冊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將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而對于一般的商標將要受五年時間限制。
此外,我國的新《商標法》還規定了禁止對商標的“反向假冒”,把“反向假冒”作為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這一規定有利于禁止國外一些企業對我國馳名商標的反向假冒,為我國企業創建國際知名品牌開創了良好的前提條件。另外,新《商標法》還賦予工商行政部門的調查取證的權力,加強對商標違法行為的查處,賦予商標權人在發現侵權行為時,可以自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和財產保全措施,這一切也有利于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但是我國《商標法》還有不足之處,如對馳名商標的淡化的問題未作規定。淡化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會導致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從而使侵權人利用他人的商標信譽,并直接削弱馳名商標的宣傳作用,削弱商標對商品質量的證明作用,從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筆者認為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還應該采取如下措施:
1.將淡化行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2.禁止馳名商標所有人以外的人在任何商品上注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3.禁止以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注冊。
如何保護馳名商標關于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嚴格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八、九、十條規定中。如第八條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在大量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第九條則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第十條規定,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眾誤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此外,第十二條又特別規定,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稱商標為馳名商標的,系欺騙公眾之行為,視情節予以處罰。除此之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最近又明確表示,除馳名商標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記與馳名商標相同與企業名稱,即使企業名稱是馳名商標認定之前登記的也同樣屬于侵權行為,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消。上述規定表明,即使從國際標準衡量,我國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及保護力度也是非常突出的,反映出中國在加入WTO進程中對于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然而,由于當前所處的特定歷史時期,管理當局似乎更注重也更強調對國外知識產權的保護,因為國外馳名商標在國內的屢被仿冒,已演變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國際問題。事實上,國外馳名商標依上述規定獲得的保護可能與保護力度,不僅要大大高于國內普通商標,甚至也遠高于國內馳名商標,管理當局心態的傾向性由此可見一斑。管理規定的異常嚴格不過是這種時代釀就的復雜心態的具體體現,并從另外一個角度產生出新的問題,其中最明顯的莫過于,如此力度的保護客觀上為某些國外知名企業的非馳名商標濫用馳名商標的保護效應提供了相當程度的制度便利,將其稱為對馳名商標保護效應的搭便車現象。
馳名商標保護和普通商標保護的區別一般而言,“中國名牌產品”必須具有市場知名度高的商標,同樣,馳名商標的載體——產品必須是質量過硬、具有競爭優勢。一些產品,如鄂爾多斯牌羊絨衫等既是中國名牌產品,又具有中國馳名商標的稱號。這兩種榮譽在彼此認定過程中也具有互相的參考價值。
但是,中國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在很多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1、二者的法律依據和實施部門不同。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依據該法律制定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于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企業的馳名商標必須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提出申請,經認定后才為馳名商標并享有馳名商標的各項權利。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
2、二者的內涵不同。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中國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由此可以看出,馳名商標的內涵是商標,而名牌產品的內涵是具體產品。
3、二者的對象不同。馳名商標的認定對象既包括國內企業的注冊商標,也包括外國企業在華注冊的商標,而名牌產品的評價僅限于我國企業的產品,不受理使用國(境)外商標的產品的申請。
4、二者的評價機制不同。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新出臺的《馳名商標認定和審議辦法》規定:馳名商標將從企業的一種榮譽變成法律保護手段,不再由國家組織進行批量評比認定。這一新規定的出臺意味著馳名商標批量評定的歷史已經成為過去。而《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規定: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由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公布開展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凡不在當年評價目錄內的產品申請不予受理。
5、二者的認定條件不同。馳名商標的構成要件為: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使用范圍的相關材料;關于該商標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該商標在中國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既往記錄材料;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范圍等有關材料。而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重點為:實物質量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產品所執行標準水平;企業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質量管理體系;企業的售后服務體系和顧客滿意程度等指標必須在全行業中位居前列。
6、二者的認定的后果不同。馳名商標被確認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標的保護,認定馳名商標是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中一種法律保護手段,它采用的是“個案認定”與被動保護的原則。已獲得馳名商標的產品如果遇到侵權糾紛,可將馳名商標作為受過保護的記錄,提交給商標局進行仲裁。按《馳名商標認定和審議辦法》的規定,離開侵權糾紛,馳名商標對該企業沒有任何意義。而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定則主要是為授予企業一種榮譽,屬于國家獎勵機制的一部分。
注冊商標專有權人的權利(一)專用權
專用權是指商標權主體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獨占使用的權利。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二)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商標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商標的使用許可的類型主要有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等。
(三)轉讓權
商標轉讓權,是指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將其注冊商標依法定程序和條件,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續展權
續展權是指商標權人在其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前,依法享有申請續展注冊,從而延長其注冊商標保護期的權利。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五)標示權
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有權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六)禁止權
商標禁止權是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經過自己的許可而使用注冊商標和與之相近似的商標的權利。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注冊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保護商標怎么做”,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法律分析:企業保護自己的商標權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及時注冊自己的商標。二、構建產品防偽體系。三、及時制止商標侵權和傍名牌等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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