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第三條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第四條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第五條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應當對案件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對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對認為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對認為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對認為不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第八條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九條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第十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第十一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第十二條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第十三條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第十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第十五條保護馳名商標的處理決定,處理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報商標局。第十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制定相應的監督制約措施,加強對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參與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違法辦理馳名商標認定有關事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商標法馳名商標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有:(1)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商標法第8條第(9)項所述不良影響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2)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規定期限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3)自該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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