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許可的情況有:1、普遍許可,又稱非獨占許可。2、排他許可,又稱獨家許可。3、獨占許可,又稱完全許可。4、分售許可。5、交叉許可,又稱互惠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第八百六十七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法律主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種類有如下幾種:1、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的;2、在法定期間內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專利的強制許可;3、專利依存關系的強制許可。
專利許可分類都有一般實施許可和特定實施許可,是按實施專利用途進行劃分;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方式的許可實施和法律規定的強制實施許可,是按許可實施的方式進行劃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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