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糾紛基層法院能審理嗎
法律主觀:
相應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二)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三)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四)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截至2021年底,全國有專利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共有48家,包括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27家,4個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7家(北京、上海、天津各有2個,重慶4個中級法院只有1個有專利案件管轄權),深圳、珠海、汕頭、廈門4個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還有最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一些中級法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專利侵權怎么賠償
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一、賠償的計算方式
企知道查詢《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該條規定了三種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
1、被侵權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收益
3、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又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即法定賠償。
與商標侵權賠償相比,專利侵權可以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來計算。
高院規定第20條:“人民法院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專利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第一種或者第二種方式來計算侵權賠償。在第一、第二種方式不能計算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適用第三種計算方式,如果第三種計算方式仍不能適用的話,那么再選擇第四種計算方式,四種計算方式是有前后適用順序的。
二、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高院規定第20條第三款:“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這里需要注意,在會計制度上營業利潤和銷售利潤的區別。
三、 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高院規定第20條第二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四、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
高院規定第21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參照許可費,專利和商標最大的不同是商標只按許可費來直接計算,而專利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可以按照三倍以下進行賠償。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一般采取補償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沒有懲罰性的賠償,只有在著作權侵權賠償中可以按照稿費的2-5倍來計算賠償額,另外就專利侵權賠償在適用許可費來計算侵權賠償時可以帶有一些懲罰性。
五、第四種計算方式(法定賠償)的適用
高院規定第21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有關專利侵權的法定賠償與商標也比較接近,只是專利規定了最低的法定賠償數為5000元,一般最高為30萬元。
六、關于合理的開支
高院規定第22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這個規定和商標相似,但是商標侵權賠償規定明確指出了律師費用是可以作為合理開支的。在實務操作中,律師也會將律師費和調查取證的費用一起計算到合理的費用中去。
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專利權屬糾紛是指在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方面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請求人就專利權屬糾紛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應當在提出起訴時,最晚在收到繳費通知書7日內繳納訴訟費,否則該專利權屬糾紛程序不能啟動。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均屬于專利糾紛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對于這類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是必須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不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不是訴訟的前提和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不應以當事人未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而拒絕受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專利糾紛
法律分析:專利糾紛是有關專利的爭執。可表現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發生的爭執和在專利申請被批準后所發生的爭執。后一種爭執主要表現為因專利權的行使、維護、轉讓、許可而引起的爭執。對專利糾紛,當事人可要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有些專利糾紛法律規定只能由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不得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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