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的定義是什么?如何認定假冒商標?小編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標的定義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如何認定假冒商標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
什么是網絡商標侵權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消費方式也在發生著變化。通過網絡購買商品,已經成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與此同時,網絡商標侵權現象也急劇增加,如域名搶注侵犯商標權、網絡廣告和網絡鏈接中的商標侵權等。由于網絡的全球性、虛擬性和客觀性并存,科技含量高等特點,使得對網絡商標侵權的監管變得復雜。現行法律法規對網絡商標侵權規定的缺失,也使得對網絡商標侵權的監管更加無所適從。盡管如此,對網絡商標侵權也并不是無法監管的。
傳統意義上的商標侵權主要指在相同或者近似種類的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這種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一般是具體的、有形的,而網絡商標侵權行為一般是抽象的、虛擬的。網絡上的商標使用相對于傳統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而言,不過是傳統商標的使用在網絡領域的延伸,由此網絡商標侵權亦是傳統商標侵權在網絡領域的發展,其改變的只是形式和手段,但在法律適用上理應遵循相同的條款。二者不同之處在于網絡商標侵權對象的無形性、侵權地的不確定性、侵權證據的隱匿性。這些不僅使網絡商標侵權的手段、方式等發生了變化,發生的頻率有所增加,而且使得網絡商標侵權的主體和對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權難以確定。
網絡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一是網絡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冊商標文字的關鍵單詞、字母等。
二是將他人注冊商標名稱惡意注冊為自己的域名。行為人明知屬他人享有權利的知名商標、商號或其他標識的文字組成,還故意將其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價賣給該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競爭對手。
三是在網頁上隨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標、字號、商品(服務)名稱。行為人將他人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圖像用于自己的網頁,或將他人商標的圖形設計成自己網頁的圖形,或者在網絡鏈接中,隨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標、字號、商品(服務)名稱作為鏈接標志。
發現商標侵權怎么辦要看具體侵權行為,可以根據以下途徑維權
1、到案發地工商局或權利人所在縣級以上工商局進行投訴
通過工商局行政處理商標侵權效率高,可以短時間制止對方侵權。
2、通過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人民法院是可以追訴自己受侵害的商業利益,進行索賠。
如何判定商標侵權關于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認定或者判定的過程,有以下三個基本步驟:
1、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
判斷商標侵權行為能否認定或稱是否構成所考慮的一切因素都是圍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來進行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顯然,從這條規定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只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該范圍由兩個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核準注冊的商標;二是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結合,構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也就為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對象進行比較的標準,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
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被控侵權對象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
(1)被控侵權的商標
(2)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
確定被控侵權具體對象的意義,在于確定和固化被控侵權行為的載體,為下一步與商標權的保護范圍的比對打下堅實基礎。它與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同樣重要,它是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另一比較對象。
3、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
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三個基本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后,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假冒商標的定義,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和第七十條規定來定罪的。
法律客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過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故意銷售與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類的假冒產品、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不大,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處理。只有數額較大,如達到二萬元,才能按犯罪處理。 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標專用權是主要方面。而后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主要方面。 2、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情況值得注意,其一是行為人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是假冒商標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然后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只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其二是行為人明知所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是假冒商品,且在所售產品中摻雜、摻假的,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該如何處理了能否按想象競合犯處理?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不能按想象競合犯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的行為人是先后出于兩個不同的故意,實施了性質不同的兩個行為,只不過,這兩個行為有程度上的重合,相似于一個行為人在犯了傷害罪的基礎上又出于殺人的故意將被害人致死的情況,這確是實質上的數罪,但因兩個行為有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故只以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罪論處,即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論處。 本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界限 根據本法第213條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區別主要是: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注冊的商標。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罪卻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不好認定,一種情況是,行為人未經注冊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后,又將該種商品出售,獲取非法利益,該如何定性?我們認為,這屬于吸收犯,前行為是吸收行為,后行為是被吸收行為,前后兩種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整個犯罪過程,彼此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后行為是前行為的必然結果。這種情況只按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認定,而不再認定為兩罪實行并罰。另一種情況是,數個行為人出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共同故意,分工協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這類商品,該如何定性?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假冒注冊商標共同犯罪的一個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認定,銷售這類商品的人實際上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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