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種侵權行為有哪些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2、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3、除了以上12種侵權還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二、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1、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2、 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3、 幫工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4、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5、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6、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7、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8、 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9、 建筑物等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10、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1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12、 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三、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1、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按侵害對象分
2、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類型,一人即為單獨行為。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一般而言,產生了損害后果的行為大都是違法的,但也不排除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侵害,但并不違法的情況。如正確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職務侵權行為,或稱職務侵權損害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行為。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系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所為;侵權行為違背了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所應當的注意義務。(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因制造、銷售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失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由于人類還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質屬性,雖以極端謹慎經營仍有可能致人損害的危險性行為。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是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后果的行為。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引起的;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是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從事高空、高速、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是指由于人為的原因而使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和資源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變化,以至于影響人類健康的生產活動或生物生存的現象。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污染環境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五)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對在此地通行的人會造成一定的危險,如果施工人不進行特別的標志提醒,往往會使通行人遭受傷害。因此中國法律明確規定施工人未盡警示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依法由動物飼養人或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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