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規定如下: 1、專利代理人應當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以及《專利代理人工作證》; 2、初次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實習滿一年后,專利代理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 3、其他規定。
法律客觀:《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解散或者不再辦理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業務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手續。 專利代理機構注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應當在營業執照注銷三十日前或者接到撤銷、吊銷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手續。未妥善處理全部專利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股東不得辦理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變更。
法律分析: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并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辦的從事專利代理行業的職業資格考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