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傳統分類分為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1.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在我國,著作權即指版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2.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國家根據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以及發明創造對社會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益為前提,根據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一種排他性權利。
專利權屬于知識產權的一種,因此也具有知識產權的特征,即時間性、地域性、無體性、專有性。
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所擁有的專有權只在法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后,專利權人對該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專有權,原來受法律保護的發明創造成為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地使用的社會公共財富。
地域性,是專利權指一般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范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原則上不獲得承認和保護。
無體性,又稱非物質性,是指專利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質形態,在客觀上無法被人們實際占有。專有性,是指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專有性也稱“獨占性”或“壟斷性”。
3.商標權
商標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以區分來源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標志的權利。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包括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權和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權兩種方式。通過注冊獲得商標權又稱為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我國,商標注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基本途徑。《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的種類:1、商標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2、專利權,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3、著作權,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法律客觀: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根據這種規定,可以將知識產權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以保護人在文化、產業各方面的智力創作活動為內容的,包括著作權和發明權;第二類是以保護產業活動中的識別標志為內容的,包括商標權、商號權等。前一類又可分為以保護和促進精神文化為主的著作權與以保護和促進物質文化為主的專利權。但是在實際上,在上述公約之前,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已經有了關于“工業產權”的規定,說: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產地標志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所以一般又把知識產權分為著作權與工業產權兩大類,在工業產權之下又分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等。這種分法也有道理。工業產權是涉及“產業”的,否則著作權無。現在,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智能產物應受法律保護的日益增多,知識產權的范圍也逐漸擴大。例如受保護對象又增加了版面設計、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等,而且還在增加。所以知識產權現在是一個尚在擴大中的、一類權利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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