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著作權中的署名權
署名權是著作權法中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創造性勞動的結晶,通過署名權為作品打上標記,真實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間的聯系,既是對作者創造性勞動的尊重,也是對社會公眾負責任的表現。因此,署名權只有真正的作者才有資格享有,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行使此項權利。 署名權的主體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創作作者的自然人。
署名權的內容:一是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二是署名方式決定權,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三是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即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四是署名指示權,即如果作品署名發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廣播或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利用時,應當說明其署名;五是署名權的行使會受到一定限制,如經多次演繹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署名權只能由作者行使嗎
署名權歸作者本人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人擁有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表權、署名權、發行權、出租權、修改權、復制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等權利。而一般情況下,作品作者即為著作權人。那么,署名權只能由作者行使嗎?以下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署名權只能由作者行使嗎署名權的主體。署名權主體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創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第11條、第17條的規定,作者有三種情形: 第一,創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確約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作者這一概念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作者不僅包括一切文學、藝術、音樂、戲劇或科學作品的創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或廣播組織;狹義的作者僅包括進行文學藝術、音樂或戲劇作品的創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為作者要由各國法律甚至國際公約來規定。另外,署名權與著作權主體也是兩上不同的概念,這是因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包含有多種權利,其主體情況復雜,作者僅是著作權基本主體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權主體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署名權可以獨立于著作權其他權利而成為作者單獨享有,故署名權主體并不等同于著作權主體。 署名權的客體,主要有“作品說”與“人格利益說”兩種。我同意“人格利益說”。因為按照通說,人格權所要維護的是某種人格利益,署名權雖然屬于民法上的人格權而不屬于身份權,其理所當然應以某種利益為客體。這種客體是什么呢?應是“作者與作品的聯系”,具體地講就是作者對自我身份的公開進行控制。這體現了作者對其身份是隱瞞還是公開以及隱瞞或公開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隱私利益。
二、署名權和著作權的關系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極為復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為最復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復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署名權作為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各國法律都有規定。 三、如何區分署名權與姓名權姓名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作者署名權是作者基于其創作行為而產生的要求他人承認其對作品創作資格的一種權利,是作者最基本的權利,是行使其他著作權權能的前提和基礎。 署名權的行使,在大多數情況下就是用來說明作者身份的。因此,署名權是作者身份的一種表現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除署名之外,還可通過對作者身份的介紹、真名登記等其他方式來表明作者身份。署名權的實質在于控制作者與作品關系以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目的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種損害。 比如在非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只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權,而不能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因為署名權是決定公開作品與作者身份的權利,沒有作品,就沒有署名權,因而,就不存在侵犯誰的署名權的問題。 署名權與姓名權這兩個概念既有區別又相關聯。署名權是知識產權領域中的一個特有概念,而姓名權則屬于傳統民法中人格權的范疇。作為著作人身權的一項內容,署名權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理論內涵。因此,對署名權與姓名權關系的考察,不能脫離其概念范疇與法理背景。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于署名權只能由作者行使嗎的相關內容,署名權也并不是只有作者可以行使,有的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單位也是可以的。
作者的署名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一、作者的署名權的保護期有限制嗎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二、作者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可以被繼承嗎
作者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不可以被繼承。署名權屬于人身權利,此類權利由于人身依附性比較強,不僅不能繼承,也不能被轉讓、出租,只能是由作品完成者自己享有。任何人在侵犯署名權之后,有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可以規定發明人署名權嗎
該合同可以規定發明人署名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第十一條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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