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變更需要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有代理機構的,變更手續應當由代理機構辦理。
(1)變更應當使用專利局統一制作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提出。
(2)按規定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中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是指每件專利申請每次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著錄項目變更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申請人、專利權人變更費200元。
(3)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原件: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或申請)的轉讓,如果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或者受讓方是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出具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以及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4)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或者受讓方是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委托代理機構,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涉及代理機構變更的,應繳納代理機構變更費50元。
(5)受讓方是單位且未委托代理機構的,應當在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中填寫聯系人,聯系人是代替該單位接收專利局所發信函的收件人。聯系人應當是本單位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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