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權的轉讓,應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首頁的“辦事區、表格下載”一欄中有《100016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下載)
2、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
3、證明文件: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專利轉讓合同》的模板,您可以直接百度“專利轉讓合同”就能找到,百度文庫里面就有。
4、《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和證明文件(《專利轉讓合同》),通過郵局掛號信或EMS郵寄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處;著錄項目變更費通過郵局匯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收費處。注意,郵局匯款單附言一欄一定要寫明:“專利號,著錄項目變更費200元”。
5、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處和收費處的地址都是: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100088)
完了就等通知咯。
專利所有人進行專利轉讓所產生的稅費數額要根據專利權人獲得的轉讓費用數額來計算。例如專利轉讓的增值稅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轉讓所得)后的余額,當事人還需繳納申請轉讓合同登記的費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七十五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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