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 保護期限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 》規定, 注冊商標 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2)根據《 著作權法 》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 著作權 (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 》規定, 發明專利 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 專利權 和 外觀設計專利 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分析:專利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10年,專利權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專利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審查,從向專利局申請之日起,需要一段時間對專利申請作出授權公告。發明專利權人的法律保護有效期必須在20年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我國的發明專利權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對于大多數國家,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都不超過20年的。但是,對于外觀設計專利,許多國家的保護期限比10年更長。例如,日本、俄羅斯等國的外觀設計保護期限最長可以為15年,德國、西班牙最長可以為20年。
鑒于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普通財產權不同,不存在因客體消失而權利自然終止的問題,因而各國專利法基于如下事由,均規定了專利權的期限:
①專利技術自身具有隨著時間推移和技術水平提高而逐漸失去其財產價值的特性;
②專利權長期被獨占,不利于整個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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