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集體商標申請的條件:
(1)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2)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的依法登記注冊的批準文件;
(3)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和《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即是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如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的批準文件,或者社會團體依法登記的登記證。根據《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的集體商標的定義,集體商標注冊申請人應是由平等、獨立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組成的組織,可以是工業或者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者其他集體組織,即是俗稱的“會員制”或者“俱樂部”形式的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
依據商標法規定,集體商標是指以社會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集體組織的成員所使用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用以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屬于同一組織。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還規定,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的主體資格應是符合《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的依法登記的,且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且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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