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的三種方式如下:
1、獨立許可
(1)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2)獨占實施許可。簡稱獨占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有效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而且專利權人自己也不得實施該專利。
2、排他許可
(1)排他許可是許可貿易的一種。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和許可方都對該技術及其產品擁有制造、使用和銷售的權利,但許可方不能再將技術許可給第三方。
(2)在國際技術貿易合同中,排他許可即獨家許可。指許可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允許引進方利用其技術;許可方不得再將此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但許可方自己保留利用此項技術的權利。
3、普通許可
(1)普通許可是許可貿易的一種。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和許可方都對該技術及其產品擁有制造、使用和銷售的權利,而且許可方還可以把技術許可給第三方。
(2)普通許可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征: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法律分析:1、普通許可。2、排他許可。3、獨占許可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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