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判定 1、在與外觀設計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觀設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2、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用授權公告中表示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或者體現被訴侵權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進行比較,而不應以專利權人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實物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進行比較
但是,該專利產品實物與表示在專利公告文件的圖片或照片中的外觀設計產品完全一致,或者與專利權人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專利申請程序中為更清楚地了解圖片或照片中的內容而要求提交的樣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并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除外
3、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通過一般消費者的視覺進行直接觀察對比,不應通過放大鏡、顯微鏡等其他工具進行比較
但是,如果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產品外觀設計在申請專利時是經過放大的,則在侵權比對時也應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相應放大進行比對
4、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首先審查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
5、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狀態),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確定產品的用途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參考相關因素綜合確定: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狀態)沒有共同性,則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不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
6、判定是否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應當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為標準,而不以是否構成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為標準
7、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應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設計人員的觀察能力為標準
8、一般消費者,是一種假設的“人”,對其應當從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兩方面進行界定
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是指,他通常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相同種類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了解
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別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
對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作出具體界定時,應當針對具體的外觀設計產品,并考慮申請日前該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發展過程
9、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時,不應以外觀設計創作者的主觀看法為準,而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覺效果為準
10、判斷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相近似時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為原則,即應當對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可視部分的全部設計特征進行觀察、對能夠影響產品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所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后作出判斷
根據《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可見專利侵權判定分為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
一、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
(一)判定原則
1、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一一對應并且相同。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字面侵權
又稱全部技術特征覆蓋,即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上位概念侵權
當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應的下位概念特征時,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特征數量侵權
如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此時,不考慮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效果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
(4)從屬專利侵權
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對在先專利技術而言是改進的技術方案,并且獲得了專利權,則屬于從屬專利又稱依存專利。未經在先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從屬專利也覆蓋了在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侵權行為發生時通過閱讀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則的“等同”,是指具體技術特征在功能、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權產品與專利兩個技術方案的整體等同。故被控侵權產品該三個技術特征的結合與專利權利要求必要技術特征“彈性罩邊” 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應認定是等同的。
適用等同原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1)對于開拓性的重大發明專利,確定等同保護的范圍可以適當放寬;對于組合性發明或者選擇發明,確定等同保護的范圍可以適當從嚴。
(2)對于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個別必要技術特征,使其技術方案成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一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于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征造成的,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
3、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是對等同原則的一種限制,是指在專利申請和專利侵權審判過程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該一致,專利權人不能夠為了獲得專利,在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與專利局的來往信函)中,對權利要求做出狹義的或者較窄的解釋,而在以后的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為了使被控侵權物能落入專利保護范圍,又對權利要求做出廣義的、較寬的解釋。對于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已經承諾、認可或放棄的內容,專利權人在以后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反悔。
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沖突時,即專利權人主張適用等同原則認定侵權,被控侵權人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權時,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2)禁止反悔的內容必須是已經記載在專利文檔中的內容,包括從遞交專利申請到授予專利這個過程中,專利申請人與專利局之間所有的來往文件、信函。
(3)禁止反悔的內容必須是對專利權的授予或者維持產生了實質性作用的內容。
(4)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因為如果當事人不主張該權利人在專利申請中放棄否則承諾了某項權利,法院不知也不應主動調查。
(二)專利侵權的抗辯
1、專利無效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專利無效是最常見、最簡易的一種侵權抗辯,一旦專利被認定無效,侵權的基礎不復存在,侵權也無從談起了。
2、公知技術
公知技術是指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公知技術,任何人均可以不受限制地無償使用。公知技術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等同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答辯并提供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一項已有技術等同,則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專利權。
在適用自由公知技術原則時應注意的問題:
(1)用已有技術進行侵權抗辯時,該已有技術應當是一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單獨的技術方案,或者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認為是已有技術的顯而易見的簡單組合成的技術方案。
(2)法院適用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原則只能就是否構成侵權做出判定,不能對專利是否有效做出結論。
(3)公知技術抗辯僅適用于等同專利侵權,不適用于相同專利侵權。當專利技術方案、被控侵權物與被引證的公知技術方案三者明顯相同時,被告不得依已有技術進行抗辯,而可以向專利復審委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3、重復授權
侵權物具有專利權且先于原告專利權的,根據專利法規定的先申請原則,應當依法保護申請在先的專利。
注:如果原告專利權先于侵權專利的,則適用上面的全面覆蓋原則判斷是否侵權。
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是指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類似,包括產品類別相同或相類似和產品設計相同或相近似,兩者缺一不可。
(一) 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的界定
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屬于同類,應當參考外觀設計分類表,并考慮商品銷售的情況。所述的外觀設計分類表是指《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二者就是同類產品。
(二) 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設計相同或相近似的認定
具體判斷基準是將外觀設計專利與侵權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分別相同或相近似。
判斷方法是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看兩者是否具有顯著差別,應考慮以下幾點:
1、使用時容易看到部位的設計相對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2、當產品上某些設計被證明是該類產品公認的慣常設計(如易拉罐產品的圓柱形設計)時,則其余設計的變化通常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3、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情況下,若區別點僅在于局部的細微變化,則其對整體視覺效果不足以產生顯著影響。
4、具有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大小、材料、內部構造及性能對整體的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的影響。
申請人申請外觀專利并獲得外觀專利權后,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了,遇到他人侵權,可以得到支持,獲得賠償。以案說法——外觀專利的侵權判定標準是什么案例介紹:原告徐某某訴稱,其于2011年10月提交了名為“班臺(至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后發現被告A有限公司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生產、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產品,故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承擔訴訟費用。被告A公司辯稱,被告的家具與原告產品在整體視覺效果有實質差異,且原告產品屬于現有技術,在原告專利申請日之前其已經生產相同的產品,被告行為不侵權。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發現,該案專利產品和被控侵權產品均為辦公桌,屬同類產品。對比被告產品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區別較大,整體視覺效果差別明顯,被告產品并未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對比被告宣傳資料上的產品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從整體視覺效果無實質差異,構成近似設計,被告宣傳資料上的產品已經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被告提出的先用權抗辯及現有設計抗辯,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徐某某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例分析: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標準和方法1、關于侵權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整體視覺效果模式: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該判斷標準是在實踐中沿用已久的混淆標準和新穎點標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由于上述兩種標準在實踐中都有各自的弊端,因而整體視覺效果標準便在二者的基礎上取舍后確立起來。其中混淆標準是指判斷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應當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在具有購買者通常所具備的觀察力的一般消費者眼中,兩項設計在外觀上相同或者近似,觀察者在誤認為二者為一產品的基礎上購買了被控侵權產品,則可以認定侵權的成立。而新穎點標準是指在判斷一件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構成侵權時,應當以具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包含有能引起一定群體消費者注意的創新設計,以及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包含了同樣的創新設計,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同樣包含了外觀設計專利中一般消費者能夠觀察到的創新設計,即構成侵權。可以看出,混淆標準更注重外觀設計的藝術美感性,而新穎點標準則更關注外觀設計中的實用創新設計。實踐中,兩種判斷標準都可以作為判斷侵權與否的標準,而且在大多情況下二者并不沖突,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僅簡單適用一種標準會得出不合理的結論,影響裁判的公正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標準上采取了折中方法: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也即整體視覺效果標準。2、關于判斷方法,應當以整體視覺效果標準為指引,堅持整體觀察、要部比對、綜合判斷的判斷方法。整體觀察是指,應將外觀設計的形狀、圖案、色彩以及組合做全視角的統一觀察,得出的是外觀設計產品的整體形象。如果經過整體比對,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顯著差異,一般可認定為兩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但是這并不必然導致不侵權的判斷,如果專利權人稱二者雖然整體上不具有顯著差異,但是創新設計完全一致,則應當在整體觀察的基礎上,加強對外觀設計產品創新設計即新穎點的比對。2008年我國專利法修改時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僅要提交圖片和照片,還要提交簡要說明,簡要說明應當對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特征進行描述,這是進行要部對比的基礎。此時,應當就被控侵權專利產品的設計要點和專利產品的設計要點進行逐一比對,判斷二者的近似性。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 對于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