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的轉讓通常是指商標所有權的轉讓,此時雙方之間簽訂一份轉讓合同是必不可少的,這是為了維護彼此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1、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4、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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