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TRADEMARKINFRINGEMENT)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怎樣處罰侵犯商標的行為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于構成商標侵權的條件,怎樣處罰侵犯商標的行為全文已經結束。如果您正常的經營活動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要積極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能消極抵抗。您正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委托專業知識產權律師幫您維權。
商標侵權的先用權抗辯商標法領域的在先用權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當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核準注冊后,該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的權利,但該使用人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也不能轉讓或許可該未注冊商標。先用權是針對在先注冊的商標的,故該制度主要存在于實行注冊原則的國家和地區。因為如果離開該項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將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當市場聲譽的未注冊商標搶先注冊,然后反過來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標;這樣,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標信譽可能會因為這種搶注行為而喪失殆盡,搶注者則可以輕而易舉地利用他人已經建立起來的商品信譽和市場聲譽占領市場,這種行為實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先用權制度的立法價值就在于,保護雖沒有注冊但已經在市場上有一定聲譽的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從而穩固已有的社會經濟關系,實現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和先用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先用權抗辯需滿足什么條件建立商標法領域的先用權制度,既要充分考慮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以實現商標法公平合理地分享知識財產的社會目標;也要充分保障商標權人的利益,在先使用人對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的使用不能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為此,先用權抗辯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在先使用的事實。即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之前確已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在先使用的商標在他人申請注冊商標之前已經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并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3、先用權的范圍應當限制在他人注冊商標被核準注冊前所使用的商品范圍,而不能任意擴大。這種范圍通常是限于原有的商品品種或服務范圍,而不能任意擴大。
4、在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核準注冊后,先用權人對該商標的使用應以不造成消費者混淆為原則,不能接商標權人的影響銷售自己的商品。也就是說,先用權人不得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繼續使用其商標。在具體做法上,先用權人可以通過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一定的標記的形式與商標權人的產品作出區別,如標明自己的廠名或廠址等。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商標侵權的定義,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自市場逐步進入品牌消費時代以來,商標對企業的價值不斷提升。總之,商標對企業的意義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由于知識產權知識在我國的普及時間不長,也導致了我國商標的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人對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知識和信息知之甚少。近年來,商標侵權案件,大多是由于對商標權益的無知,也在多年前的“山寨”思想中,造成商標侵權。因此,我國商標知識的普及首先需要考慮。今天我們來談談如何懲治商標侵權。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生侵犯商標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侵權人作出下列處罰:
1、有責令停止侵權的規定;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沒收、銷毀侵權商品;沒收、銷毀生產侵權商品和偽造注冊商標專用工具。
2、應處以罰款。侵犯商標專用權尚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侵權行為;侵權單位的直接負責人,情節嚴重的,應當承擔一萬元的賠償責任。以下罰款。
3、調解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調解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商標對企業來說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無論是從商標的設立還是從商標的經營上,對國家商標的保護都是非常明顯的,所以如果你想經營好企業,就要少走彎路。如果您在商標使用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歡迎咨詢八戒知產商標網,八戒知產致力于為中國所有企業插上知識產權的雙翼!
國際上,侵犯商標權的責任主要有3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侵犯商標權引起糾紛,有3種解決方式:當事人協商解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接下來,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侵犯商標權行為的構成
從我國《商標法》的具體規定來看,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是以是否存在侵權事實為前提,而不是以侵權者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條件。但過錯往往也是認定侵權時所考慮的因素。一般而言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①被侵權人擁有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權;
②侵權人對被侵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權實施了非法侵害;
③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即故意或過失。
二、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表現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為商標侵權行為。
①未經許可的使用。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其主要表現是,在自己生產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損害注冊商標的聲譽,侵占本應屬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部分市場和應獲得的利益,同時也蒙騙了消費者。
②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這里所指的“銷售”包括詢價、簽約、進貨倉儲、運輸、展覽宣傳、批發和零售等有關銷售活動。
③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偽造或擅自制造或銷售帶有注冊商標標識的紙張、貼紙、包裝物等。
④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該行為即所謂的商標“反向假冒”。一般是指名牌商標的所有人以低價購入非名牌商標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標換上自己的名牌商標,再投放市場賣高價的行為。
⑤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根據《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的規定,此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藏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
三、侵犯商標權的責任承擔
國際上,侵犯商標權的責任主要有3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以我國的有關規定為例,3種責任的方式如下。
1)民事責任
商標權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商標權利人造成損害而應向其承擔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及賠償損失等責任。我國《商標法》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責任問題規定了以下幾點。
①賠償數額。我國《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②即發侵權的制止,即對正在實施但損害結果尚未顯現或者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采取行動予以制止。制止即發侵權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把已經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損害降至最低。
③證據保全。《商標法》第58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行政責任
商標行政責任是指主管機關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3條的規定,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①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③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非法營業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上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
商標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情節或后果嚴重,構成了刑法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因此要受到刑事制裁。我國商標法第59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商標侵權糾紛的解決方式
因侵犯商標權引起糾紛,有3種解決方式:當事人協商解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侵權行為,并采取執法措施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不服責令其停止侵權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通過行政機關解決侵犯商標權的糾紛在程序上比較簡單,且從制止侵權行為的目的來看也是有效的,但是被侵權人不可能通過這種行政查處得到民事賠償。行政部門只能在查處過程中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而被侵權人仍希望獲得民事賠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侵權時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訴訟是最終的解決途徑。即使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途徑提出各種民事救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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