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Patent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我國于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使用、收益、處分其發明創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專利權的內容包權利和義務。
一、專利權權利
(一)獨占實施權。獨占實施權包括兩方面。其一,專利權人對專利產品依法享有制造、使用、銷售、允許銷售的權利,或者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方法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其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轉讓權。專利權人可將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
(三)許可實施權。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授權他人實施其專利,從中獲取專利許可費或其他好處。
(四)標記權。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五)請求保護權。當專利權人認為其專利權受到侵害時,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以保護其專利權的權利。
(六)放棄權。專利權人有權在專利有效期前,以書面形式聲明或通過未按時交納年費的方式自愿放棄專利權。
(七)質押權。專利權人享有將其專利權中的財產權進行出質的權利。
二、專利權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專利年費又叫專利維持費,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交納年費,直至專利失效。
(二)不濫用專利權的義務。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其利用專利權的方式并適度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損害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