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來認定商標侵權
1、未經過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是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或者是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的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4、沒有經過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注冊商標并將更換商標的商品大量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已經是造成了其他損害。
經過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是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而是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權保護是指商標法對注冊商標提供的法律保護,商標權的保護范圍也是指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范圍。本文涉及的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侵權(TRADEMARKINFRINGEMENT)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怎樣處罰侵犯商標的行為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于構成商標侵權的條件,怎樣處罰侵犯商標的行為全文已經結束。如果您正常的經營活動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要積極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能消極抵抗。您正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委托專業知識產權律師幫您維權。
商標侵權的先用權抗辯商標法領域的在先用權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當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核準注冊后,該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的權利,但該使用人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也不能轉讓或許可該未注冊商標。先用權是針對在先注冊的商標的,故該制度主要存在于實行注冊原則的國家和地區。因為如果離開該項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將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當市場聲譽的未注冊商標搶先注冊,然后反過來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標;這樣,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標信譽可能會因為這種搶注行為而喪失殆盡,搶注者則可以輕而易舉地利用他人已經建立起來的商品信譽和市場聲譽占領市場,這種行為實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先用權制度的立法價值就在于,保護雖沒有注冊但已經在市場上有一定聲譽的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從而穩固已有的社會經濟關系,實現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和先用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先用權抗辯需滿足什么條件建立商標法領域的先用權制度,既要充分考慮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以實現商標法公平合理地分享知識財產的社會目標;也要充分保障商標權人的利益,在先使用人對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的使用不能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為此,先用權抗辯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在先使用的事實。即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之前確已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在先使用的商標在他人申請注冊商標之前已經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并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3、先用權的范圍應當限制在他人注冊商標被核準注冊前所使用的商品范圍,而不能任意擴大。這種范圍通常是限于原有的商品品種或服務范圍,而不能任意擴大。
4、在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核準注冊后,先用權人對該商標的使用應以不造成消費者混淆為原則,不能接商標權人的影響銷售自己的商品。也就是說,先用權人不得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繼續使用其商標。在具體做法上,先用權人可以通過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一定的標記的形式與商標權人的產品作出區別,如標明自己的廠名或廠址等。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商標侵權的定義,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我們在市面上常見的商標侵權莫過于同一類商品的商標相似,令消費者誤以為此商品是彼商品的情況。但商標侵權不僅僅是這一種情況,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商標也是商標侵權行為。小編為你介紹怎么判斷商標侵權行為。
一、商標侵權行為的概念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我國商標法采用的是注冊在先的原則,因而我國商標權保護是針對注冊商標而言的。
未注冊但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雖然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抗辯權利,但不享有商標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保護。
二、哪些是商標侵權行為?
根據我國商標法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具體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使用侵權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必須經商標所有人同意并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然后在商標局備案。如果未經許可而實施該行為,無論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均構成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銷售侵權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他人商標權的銷售行為的構成,不再以銷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應知”的主觀過錯而論。
只要行為人具有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就以侵犯商標權的行為而論。但構成侵犯行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只有在主觀上具有明知或應知的過錯的,才負賠償責任。
(三)商標標識侵權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
1、未經商標權人授權和委托而制造、銷售其商標標識;
2、雖然商標權人的授權或委托,但超出授權或委托的范圍,制造、銷售其注冊商標標識等行為。
(四)反向假冒行為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即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行為人將該注冊商標撕掉或去除,換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標,再將更換了商標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場,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銷售的行為。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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