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著作權侵權怎么辦
法律主觀:
被投訴侵權后,有以下的3種處理方法: 1、協商。 雙方在 侵權行為 發生后和解,既可以維護 著作權 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避免侵權人聲譽受損; 2、調解。 調解不是解決侵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愿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后反悔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3、民事 訴訟 。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是解決民事爭端的終極途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六十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怎么處理
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
1、協商解決:當著作權權屬糾紛發生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的方式包括口頭協商和書面協商。在協商過程中,雙方可以就著作權歸屬、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使用期限、使用費用等問題進行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后,可以簽訂協議書或其他書面文件;
2、申請仲裁:當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爭議時,可以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著作權仲裁機構可以對著作權歸屬、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使用期限、使用費用等問題進行仲裁,仲裁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3、提起訴訟:當協商和仲裁都不能解決糾紛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如著作權登記證書、原創證明、出版合同等。訴訟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權利人就其所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法律權利。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是指依照著作權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者在通常語境下指創作作品的自然人,側重于身份,但作者并非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法律意義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享有著作權的主體。
綜上所述,在處理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時,雙方應當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應當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通過協商、仲裁和訴訟等方式,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著作權侵權管轄
一、什么是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具體說來,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于對著作權的侵權。
二、著作權侵權由哪里法院管轄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1、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3、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4、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三、著作權糾紛管轄是怎么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二)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第二條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第三條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已經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 第四條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第五條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綜合上面的介紹,我國侵犯著作權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要約邀請有哪些構成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著作權侵權怎么處理
解決著作權的侵權處理方式一般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完全可以根據判例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達成和解;不管是著作權侵權糾紛,還是著作權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
著作權侵權的處理方法有:
1、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范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行調解。
3、仲裁。依《著作權法》第55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于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
4、民事訴訟。發生著作權糾紛后,如果雙方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愿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后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哪些行為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
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包括: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由上可知,著作權被侵權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無法協商的,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依法進行仲裁和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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