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內容包括
著作人身權
輯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是與著作財產權相對應的人身權。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權多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存續為前提,每個人無差別地享有;著作人身權則以創作出文學藝術作品前提而產生,也不因創作者生命終結而消失。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人基于對作品的利用給其帶來的財產收益權。理論上,所有對作品的商業性利用,都應當給著作權人帶來財產收益。
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民事責任: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著作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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