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在實踐中,著作權指的是自然人對其創作的文字、舞蹈、電腦軟件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獨占的、排他性的合法權益。如果要對著作權進行合理使用的,那么,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和條件有哪些?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和條件有哪些?
一、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有哪些
1、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于非商業用途;
3、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力;
4、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有哪些
二、誰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合作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創作的作品。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這樣兩種類型。合作作品是產生著作權共有關系的前提,共同創作作品的事實則是確認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確認合作作品應該具備如下一些條件:
1、合作作者之間應有共同創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學藝術作品的合作創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創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例如,未經許可為他人創作的樂曲填詞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必須都參加了創作勞動。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根據《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其中,無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權,適用財產共同共有原則,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對著作權的行使,有規定的按照規定,有約定的依從約定。約定不得違反著作權法,既無規定又無約定的,則按財產共有原則處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但是,行使該權利時,不得構成對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的侵害。
三、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僅限與個人學習研究,而不能以盈利為目的。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確寫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稱和出版社以及頁碼等。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例如,節目錄制過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畫被錄制。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也應該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的范圍內使用。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這里的復制僅限于是為了保存,不能用于營利,但是著作權歸該館的除外。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這里要注意出版發行的范圍僅限于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這里的出版也應當不以盈利為目的,且限于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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