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有的商標可以使用地名?
《商標法》里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日常生活里,我們又能經常看見沙縣小吃,蘭州拉面,天津灌湯包等一系列帶有縣、市級甚至是直轄市地名的商標。或是\"平涼金果”、“德慶貢柑”、“平谷大桃”、“金華火腿”等農產品上的標志。其實,這種商標是一種特殊的存在,那就是作為地理標志出現。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在農產品、土特產上非常常見,這也是許多地區政府帶領農民脫貧致富的手段之一。地理標志分為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保護的是產品來源地所有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的共同利益,在地理標志商標保護體系中,集體商標是保護的手段,地理標志是保護的對象。\"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于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當然,作為代價,地理證明商標的申請注冊費用要比普通商標注冊貴上不少。除了地理證明商標能夠通過商標注冊申請外,還有一種方式也可以使用縣級以上地名,那就是這個地名能解釋出其他含義。
集體商標代表什么意思?
一: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一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注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注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著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占的其他商標。 二.集體商標的特征 (1)集體商標不屬于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于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后。體現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 (2)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注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標的申請注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 (3)集體商標反映在商標的使用上,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并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集體商標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一的規則,詳細說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并將之公諸于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并受到公眾的監督; (5)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6)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當某一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標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系為基礎的 商標使用權 也不得轉讓; (7)地理標志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注冊。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集體商標注冊新聞發布會,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證明商標與集體商標的區別是什么?
一、集體 商標 與證明商標的定義 1、證明商標: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比如“綠色食品”標志等。 2、集體商標: 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一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注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注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著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占的其他商標。我國、美國、多數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一些東歐的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 商標法 中,都有給予集體商標以注冊保護的規定。 二、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的區別是什么? (1)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 (2)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 (3)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 (4)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只要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 (5)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6)集體 商標注冊 后不能轉讓;證明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綜上所述, 證明商標與集體商標的區別 顯而易見,盡管都屬于商標,但是側重點是不一樣的,集體商標強調的是組織,只能 注冊商標 的組織使用該商標;證明商標強調的是一種可以證明能力,對產品的品質具有檢測能力,相對來說技術含量比較高,大家注意甄別不一樣商標的特點。
典型的集體商標有哪些
問題一:我國典型的集體商標都有哪些 你好,裕陽知識產權代理為您回答:典型的集體商標有:安溪鐵觀音、西湖龍井、平谷鮮桃、小站稻、山西老陳醋、山西陳醋、鎮江香醋、長白山人參、五常大米、龍井茶、三門青蟹、舟山帶魚、紹興黃酒、金華火腿、景德鎮青花、普洱茶等。
問題二:哪些是有名的集體商標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注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1)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為:
問題三:中國的集體商標有哪些 平谷鮮桃、小站稻、山西老陳醋、山西陳醋、鎮江香醋、長白山人參、五常大米、龍井茶、三門青蟹、舟山帶魚、紹興黃酒、金華火腿、安溪鐵觀音、景德鎮青花、普洱茶。
問題四:例舉我國四個集體商標,并分別介紹這些集體商標的基本情況 跪求 10分 中國工業清洗協會 申請的集體商標 “中國工業清洗協會及圖形” 的組合商標。
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 申請的集體商標 “世中聯”
北京石塘路村民俗旅游專業合作社 申請的集體商標 “石塘路”
中國新華書店協會 申請的集體商標 “新華書店”
基本情況是什么? 集體商標都是已組織的名義申請,許可給組織旗下的單位使用。
問題五:什么叫做集體商標? 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一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注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 *** 機關代行注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著集體商標的企業,有
問題六:集體商標有哪些 20分 前面幾位給的我都沒聽過,給你一個比較有名的例子吧:沙縣小吃
問題七:問一下,有哪些注冊成功的又比較知名的集體商標? 我曾經搜索過就找到一個,集體商標鎮江香醋
問題八:集體商標和普通商標有什么區別? 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注冊,也可以申請注冊普通商標,但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注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問題九: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的區別有哪些 你好。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二者的區別:
(1)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
(2)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
(3)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
(4)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只要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
(5)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6)集體商標注冊后不能轉讓;證明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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